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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05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越南 | 字體: 小 中 大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4年發布的《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張正周回憶,在越南時吳小明曾告訴他們,別把介紹新娘的事說出去,只說他們提供翻譯、換匯、辦證服務。這也是吳小明在網絡視頻裡的統壹口徑。
上海雋宜律所律師鄭莎莎告訴新京報記者,假如吳小明夫婦僅牽線,提供信息咨詢和翻譯,就不構成犯罪。《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屬於行政規范,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處以行政處罰,只有情節足夠嚴重時才變更到刑事違法行為。
然而出發前,吳小明給肆人辦的旅游簽證,並提醒他們,要說是去旅游的,如果說去相親,海關不讓過。兩位相親男性回憶,那天過關時,他們對海關人員撒謊了。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肆款,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屬於應當認定為非法偷越國(邊)境行為。
鄭莎莎解釋,騙取出境證件罪側重於騙取證件的行為,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更強調組織行為及對邊境管理秩序的破壞。
壹份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類似案件判決書提到,“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不能僅以騙取出境證件罪定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出境證件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成立牽連犯,根據從壹重罪處罰的原則,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
黎氏月的原代理律師王敏傑向記者轉述了該案檢察官的意見,騙取證件是為了出境從事跨國相親活動,符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越南相親”關鍵詞,發現2014年至今共有189份文書,有35起跨國婚介被判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6起騙取出境證件罪,6起詐騙罪,19起不當得利糾紛。
▲海興縣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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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騙子?
本案的另壹位相親男性李建兵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提到了51次“騙”。他認為自己無疑遭遇了壹場精心策劃的騙局。
2023年10月,在領結婚證後3個月左右的時間裡,他和張正周兩人的越南媳婦結伴消失了。辦案民警告訴他們,兩個女孩是前後腳不到壹分鍾的時間裡出關的。
兩個男人努力回憶新娘消失前的征兆,自從到了中國後,新娘對他們就冷淡了起來,不再笑嘻嘻的,還經常鬧點小情緒。他們都說,沒有打罵過媳婦,因為好不容易花錢娶回來的,“寶貝得要命。”
媳婦跑了後,李建兵曾收到她的微信,說出去打工了。李建兵回她,“我早就知道你們跑回越南了。”兩人在微信中吵了起來,他回憶,在爭執過程中,媳婦幹脆“坦白”說她們就是騙子。
但他拿不出聊天記錄,說那段時間傷心透了,把和媳婦有關的壹切都刪了、銷毀了。
兩個男人把媳婦跑了的事,告訴了同去相親的另壹呂姓男子。呂姓男子的父親立刻將兒媳的護照、結婚證藏了起來。這段時間,公安機關曾找過她問話。她說,因為越南掙工資比較少,條件也不如中國好,所以和中國人相親,之後收到彩禮費,金額相當於人民幣4萬元。對於其他兩個越南媳婦為什麼要跑,她表示不知道。-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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