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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2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赵良善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袁先生是因这类事故在上班路上去世,则可认定为工伤。另外,若能证明袁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赵良善表示,另外,外卖员可能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与企业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情形,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是否符合工伤事宜。
赵良善指出,部分工作自主性强、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如相对松散,没有严格的管理关系,那么可能不属于劳动者,届时不按劳动关系处理,不属于工伤。
赵良善介绍,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如淘宝店主等,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工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外卖员在上班路上去世,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外卖站点与外卖员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站点若对外卖员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有严格规定,要求其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表明人格从属性较强,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大。在经济从属性方面,若外卖员的报酬是固定工资加绩效等形式,有一定稳定性收入保障,体现较强经济从属性,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如果认定外卖员与站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付建指出,家属若想认定工伤,首先需要认定外卖员与站点或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工伤认定和赔偿。平台每月扣除260元保险费,说明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家属有权要求站点或平台提供保险单,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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