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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4 | 來源: 律馳駕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小米 | 字體: 小 中 大
蘇州的小米SU7 Ultra准車主陳律師,通過網絡平台發布視頻稱,已經起訴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並願意押上人生所積累的戰績和榮譽,跟小米壹戰。他認為,小米汽車誘導車主跟原型車進行強關聯的行為,屬於典型誘導式的虛假宣傳,要求判令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被告)退還其20000元,並按照碳纖維機蓋價款的叁倍賠償12.6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1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在此之前,雷軍本人公開表示,小米SU7 Ultra首批預定車主裡有63%選擇了碳纖維前機蓋。而在實際的交付中,選裝碳纖維前機蓋的車主交車周期會更長。那麼問題來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小米汽車是否涉嫌“虛假宣傳”,准車主們在僅支付2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就要求碳纖維前機蓋價款進行叁倍賠償,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小米汽車前艙蓋爭議法律分析
壹、交易狀態對定金性質及賠償的影響
1.交易已完成(已提車)
定金轉化:在交易完成狀態下,定金已轉化為購車總價款的壹部分,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伍拾伍條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定義。
賠償基數爭議:若法院認定小米汽車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主張叁倍賠償的基數成為焦點。若欺詐僅限於碳纖維前艙蓋功能缺失,賠償基數可能限於選裝件價款(4.2萬元),而非整車價款(除非能證明整車銷售亦構成欺詐)。
司法實踐傾向:法院可能傾向於嚴格區分選裝件與整車的欺詐認定,避免過度擴大賠償范圍。
2.交易未完成(未提車,僅支付定金)
定金擔保性質:在交易未完成狀態下,定金仍作為合同擔保,適用雙倍返還規則。
賠償基數限制:消費者主張以選裝件全款(4.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12.6萬元)缺乏法律依據,因定金未轉化為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然而,若能證明定金支付階段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誘導鎖單),消費者可能主張以已付定金(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6萬元)。
贰、欺詐行為的認定標准
1.宣傳內容明確性
功能承諾:若小米汽車宣傳材料中明確承諾碳纖維前艙蓋具備“導流、下壓力”等等功能,但實際未實現,或將涉嫌構成欺詐。
模糊表述風險:若宣傳使用模糊表述(如“優化空氣動力學”),法院可能傾向於認定為合同履行瑕疵,而非欺詐。
2.原型車與量產車的關聯性
誤導性關聯:若小米汽車將量產車與原型車在前艙蓋設計上進行強關聯,而原型車展示的功能未在量產車中實現,且未明確說明差異,同樣存在欺詐風險。
叁、司法實踐傾向與風險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准
舉證責任分配:在民事糾紛領域,壹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欺詐類糾紛而言,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應當就欺詐的所有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行為人存在欺詐故意:需證明小米汽車明知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仍故意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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