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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5-18 | News by: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段厚省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刑附民服务于刑事诉讼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民事权益,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
精神损害是否应纳入刑附民赔偿范围,多年来都有争议。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有过讨论,最终未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加剧“空判”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对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2021年《刑诉法解释》较2012年在措辞上有所变化,由“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学家认为,“一般”二字的增加,为法院在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留出了空间。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最终获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法官指出,给予一定精神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该案也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典型案例。
但此类判例仍属少数。多位法学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相对谨慎,部分法院内部规定赔偿上限为5万元。“当中既有法官对‘一般’适用边界的斟酌,也有对‘空判’影响法院执行到位率等考核压力的顾虑。”
不过,并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赔精神抚慰金和“两金”,交通肇事类案件便是例外。
这一逻辑在现任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刘为波在2013年撰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有所解释:考虑到保险责任限额有可能高于物质损失的客观事实,且保险公司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故从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有必要单独确定赔偿标准,而不受前述物质损失范围的限制。
可见,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赔偿内容都紧紧围绕着是否具备实际“赔偿能力”展开。
“较单纯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决执行难度更大。”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友伦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报告:刑事审判卷》的数据指出,全国范围内附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率仅为六成,执行到位率只占三成,而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需要赔偿“两金”的案件,执行到位率更低。
执行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被告人普遍缺乏实际赔偿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军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经济情况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后,其实际赔偿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罚”的观念影响下,赔偿意愿也显着下降,被告人亲属或会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以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为例,其遗产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若无遗产,亲属可自愿代为赔偿,但并无法律强制力,在执行层面极易落空。
为了尽可能克服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下,地方法院积极探索调解、和解以酌定对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宽量刑。
这种“以刑促赔”的机制重塑了三方博弈格局,但也引发新的隐忧。段厚省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受害人为了换取赔偿,可能选择不报案甚至妥协,从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权威与正义。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这一激励机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对被告人的惩处。”多位律师表示,即使赔偿金额远低于预期,多数被害人也不会因此上诉,认为“谈赔偿”是在用金钱交换亲人的生命尊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庭资深法官虞伟华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选择上诉,往往是因不满量刑结果,而非赔偿金额。
归根结底,“以刑促赔”机制并不能改变“空判”的现实难度。聂友伦指出,“以刑促赔”的局限在于既无法提高客观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也无法降低主观上被害人的赔偿预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议,应依法秩序统一原理,前置法所保护的法益优先,刑事制裁不能影响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在实体与程序的安排上,让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为了避免两种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冲突,可以考虑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基于同一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这一观点获得多位法学家的认同。他们强调,即使刑附民赔偿的执行仍存在障碍,但对刑事被害人损失的确认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价值。
从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发,段厚省认为,应对刑附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情形进行列举,可按照犯罪类型决定、具体情形具体对待、根据被告人是否有偿付能力来决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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