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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23 | 來源: 細品名人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0年8月3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贰審繼續開庭。黃宗英對周偉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在撫養周偉長大的過程中,她不僅付出了巨大心血,還有經濟成本,如要返還周偉錢款,應扣除她已經墊付的用於周偉的必要支出。
黃宗英列出的賬目如下:
(黃宗英)
1959年7月至1960年1月,她付了300元給畢家,作為周偉的安家費,還有服裝費60元,每月生活費30元。
1960年2月至7月,周偉每月從黃宗英那裡領取生活53元。
1960年8月至1963年7月,周偉每月的教養開支為60元。
1963年8月至1966年7月,周偉每月教養開支為40元。
1966年8月至1969年3月,周偉每月開支為20元。
1969年周偉去內蒙古插隊時,黃宗英給了他400元。
1973年至1982年,周偉回上海探親共有8次,每次花費150元,都由黃宗英提供。
1980年趙丹去世後,黃宗英給了周偉1000元。周偉結婚時,黃宗英給了2000元。
周偉辦婚禮,黃宗英又給了他1000元。
周偉剛調到北京,黃宗英共給了他790元。
(黃宗英與圈內好友合影)
黃宗英還提出,保姆洪雪珍為了照顧周民、周偉,壹直沒有出去工作,由黃宗英開工資,及黃宗英的兒女給贍養費。
黃宗英要求,洪雪珍要分壹部分遺產作為養老。但這項要求沒有得到法院的采納。
法院贰審判決更改了法院的壹審判決,周偉少分得1.4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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