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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24 | 來源: 伴伴APP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線索,有義務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有權辦理的司法機關立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叁拾肆條即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廖冰寒明知順德公安機關將未被認定為違法所得的合法企業經營資金,以非正常手段劃轉至公安賬戶長達兩年之久,仍不依法履行線索移送義務,已構成嚴重不作為,涉嫌濫用職權、包庇縱容職務犯罪。
(贰)延期裁判違背審限原則,嚴重背離中央保護民營經濟精神
本案偵查起訴階段歷時近壹年,進入審判階段後,順德法院組織召開多次庭前會議、進行伍輪開庭,合計庭審時間超過50天,至2024年12月24日全部庭審程序已經結束。
然而,在全部庭審工作結束後,順德法院並未依法及時作出裁判,反而兩次報請延長審限,嚴重背離刑事審判效率。廖冰寒在本案中所表現出的明顯消極應對、程序性拖延,使企業陷入長時間的不確定狀態,經營陷入停滯。目前,不僅常相伴公司早已停業,其關聯的36家企業已有多家被迫倒閉、注銷,損害地方經濟發展。案件久拖不決還進壹步加劇了對被羈押員工基本人權的侵害,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中央政策精神南轅北轍。
我們必須嚴肅追問:庭審程序已全面完成,證據已經質證完畢,案件是否存在不可裁判之障礙?如果沒有,拖延判決是否反映了對問題裁判結果的規避心態?如果有,那麼長時間的審前准備和多輪庭審的意義何在?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更應當及時實現。壹個拖延的裁判不僅可能釀成冤錯,也正在成為對民營企業司法環境信心的沉重打擊。常相伴公司堅決呼吁廖冰寒立即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裁判,不得以“延長期限”為托辭,掩蓋程序空轉與實體逃避。
(叁)拒不變更強制措施,選擇性羈押,背離法律與政策雙重標准
本案共計14名被告人,其中對公會提起公訴的7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已取保。常相伴公司所涉的7名員工3人獲取保,另4人則被區別對待,長期羈押至今。
該行為構成明顯的程序性違法與法律適用不平等。是否取保,應以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為標准。該肆名被告人均系常相伴公司員工,本就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串供毀證風險,社會關系穩定,不存在潛逃可能,完全符合“無社會危險性”的取保條件,案件庭審已正式結束,證據收集與審查程序已全面完畢,司法羈押的必要性早已喪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多次在庭審中依法提出更強制措施申請,均被廖冰寒法官駁回或擱置,程序嚴重缺乏正當性。
中央叁令伍申“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涉民營企業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羈押的不羈押。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多次會議中強調,要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然而,廖冰寒法官卻在本案中長期堅持對未認罪被告人實施羈押,並拒不依法審查強制措施的持續合理性,反映出其司法理念與國家政策導向嚴重脫節。
程序上的選擇性不作為,正構成實質上的權利壓制。在整個案件拖延宣判的情況下,仍然對無犯罪行為、無暴力性、無社會危險性的被告人持續羈押,完全無法用司法合理性加以解釋,更無法向社會與歷史交代。
公開呼吁:依法徹查、嚴肅問責,堅決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025年5月20日,我國第壹部民營經濟發展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即開始實施,對於平等保護民營企業、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在該法第柒章“權益保護”中,對公權力侵害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突出實踐問題,作出了全面規范,避免出現“辦了壹個案件,搞垮壹個企業”,明文規定不得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嚴格規范異地執法,禁止以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最新的法律規定宣告了“遠洋捕撈”的違法性,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維權提供了合法依據。
而本案即是壹件極其惡劣、極其典型的“遠洋捕撈”案件:偵查機關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多項禁令的明文規定,沒有管轄權而捏造案由,沒有異地協作手續卻跨省大規模抓捕,在看守所強令公司財務人員直接把錢劃進公安賬戶,完全無視“違法扣劃後應當立即原路返還”的要求,案發至今兩年多時間仍將資金留在順德公安賬戶上。
上述系列違法行為,在案件中審理過程中已昭然若示,而作為審判長的廖冰寒法官在明知公安機關違法侵吞企業財產的情況下仍然放任不管,拒絕履行移送與監督職責,實質上已成為犯罪行為的共謀者,其行為不應繼續躲藏在“程序正義”的庇護之下,而應當接受紀委監察機關與司法系統的徹查與問責。-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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