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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28 | 来源: 上游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组织15名未成年少女进行有偿陪侍,每人每次抽成100元
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制猥亵罪,彭某、林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丹丹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彭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成都市鑫银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汇公司)并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瑞祥路150号开设“鑫银汇KTV”,彭某负责“鑫银汇KTV”的经营、管理。
2023年3月左右,彭某为招揽客人、提高酒水销量,与被告人陈某某就组织女性人员在“鑫银汇KTV”进行有偿陪侍达成一致,被告人林某于2022年4月经陈某某邀约并征得彭某同意后加入。
彭某主要提出陪侍需求、提供陪侍场所和陪侍人员休息待客室,陈某某、林某主要招募、组织陪侍人员承接陪侍业务。
在此过程中,以陈某某为主,三被告人均参与陪侍人员的招募。三被告人共同对陪侍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规定陪侍人员着装、化妆要求、酒水销量标准,带领陪侍人员到包间供客人挑选,明确色情陪侍内容、陪侍收费标准及分配方案,收转陪侍费用等。
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陈某某、彭某、林某以上述方式,陆续组织包括被害人丹丹等11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害人王某某等4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女性人员,在“鑫银汇KTV”驻场,以每人次500元、6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中部分陪侍活动包含色情内容。
每人次的陪侍费用,陈某某、林某抽成100元,“鑫银汇KTV”或者彭某在陪侍人员未完成酒水销量时抽取50元,剩余费用由陪侍人员收取。此过程中,在征得彭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某、林某亦会带领陪侍人员外调其他KTV从事有偿陪侍,并从每一人次的陪侍费用中抽成100元。
经鉴定,未成年陪侍人员陪侍频次共计千余人次,陈某某、林某合计抽成10余万元并平分,分别获利5万余元。陪侍人员因未完成酒水销量直接向彭某转账支付共计250元,彭某及“鑫银汇KTV”抽取的其余费用,因无法区分陪侍人员在“鑫银汇KTV”和外调其他KTV的陪侍,未能鉴定出具体金额。
2023年8月26日,被害人丹丹因陪侍饮酒等原因,在“鑫银汇KTV”门外三楼走廊翻越栏杆坠楼。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丹丹外伤致骨盆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属重伤二级;中度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胸7、9、12、腰1椎体骨折、腰4、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全身体表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腹膜后血肿属轻伤二级。
法院另查明,2023年8月某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趁送两名KTV陪侍少女回出租屋之际,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伺机对两名少女进行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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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林某长时间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带有饮酒和色情内容的有偿陪侍,并造成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坠楼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检方指控陈某某、彭某、林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某、彭某、林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别予以量刑。陈某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林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书显示,彭某、林某两人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均被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丹丹家属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8万余元。-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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