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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6-03 | News by: 加西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根据同意令,自2008年起,B某即为另一家公司的所有人。该公司自2012年前后开始提供出租物业管理服务,但并未获得相关执照。
同意令指出:“A某明知B某及其公司并未获得出租物业管理执照,也不符合豁免条件。”
尽管如此,A某仍在处理西温一处出租物业事务时,指示成功租客与B某联系,而该物业业主已委托B某进行物业管理。
A某在文件中承认,这种行为构成了协助或促成无牌物业管理,根据《房地产服务法》,属于“不当行为”。
根据协议,除了支付5.5万加元罚款,A某还同意在卑诗大学(UBC)尚德商学院完成房地产交易服务的补救教育课程。
文件还指出,A某及其公司在BCFSA此前并无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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