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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10 | 来源: 风声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哈佛 | 字体: 小 中 大
为什么要在这里提到“国教条款”?有几个原因:
首先,当然是过往判例的障碍:由于行政机关在《移民与国籍法》下的权力已经一再被司法机关确认,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要推翻判例几乎不可能;
其次,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最高法院作为最终的宪法法院,如案件不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几乎不可能获得最高院的审理机会;
最后,当然也与特朗普的口无遮拦直接相关:他在竞选时发表了大量针对少数族群和穆斯林的歧视性讲话,人们有理由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出于宗教歧视的动机。
在最后的判决中,最高院以5:4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在这个判决中,法院再次重申了总统在《移民与国籍法》212(f)项下的权力,并认为总统限制签证的权力属于“核心行政范围”。
针对这一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只需要采用“合理依据审查”标准即可。该标准是美国法院涉及政府行为审查的最低标准,政府只需要证明其做法与一个合法的政府目的之间存在理性联系即可,哪怕这个目的并不高尚、政策并不完美,只要不是完全无理、荒谬或明显歧视,法院通常都会认定合宪。而对于总统在竞选中发表的陈述,即便可以作为动机证据,但只要没有在文本中出现明显的宗教歧视,法院也不会干预。
从已有的这些判例来看,哈佛这次面对的挑战可能不小。至少在过往判例中,法院从来没有在发放签证这一问题上干预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特朗普在冻结预算、取消免税地位、撤销SEVP等手段后,选择从发放签证这一角度切入与哈佛缠斗,显然也是看到了“领事不可审查”原则下行政机关的巨大裁量空间。
必须面对“权利”与“特权”的鸿沟
尽管障碍重重,哈佛肯定不会放弃任何一丝抗争的可能,而作为一所美国境内的世界性高校,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础和立场,也可能与此前判例中由非美国公民提起诉讼有所不同。
根据公开信息和报道,哈佛可能主张该政策虽然直接针对外籍学生,但对哈佛的教学、科研尤其是跨国合作构成了实质性限制,剥夺了其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
此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其他高校未受到同等待遇、特朗普多次以哈佛为目标公开打击等事实,主张该政策属于政治性的报复行为,等等。
但无论如何,哈佛在这一场苦战中,都必须在已有判例牢固确认的原则之上,通过证明总统权力的使用方式超越了宪法容许的正当边界,从而撕开一条狭窄的缝隙。
我们在电影和电视中曾经可能有这样一种印象,即美国宪法对于人们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视;但实际上,本国和外国公民身份所必须要面对的“权利”与“特权”的鸿沟,是所有前往美国留学的外国人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回到现实,今年是我在美国法学院求学结束、回国工作的第十年。这十年间世界在许多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时让人有恍若隔世的感觉。对于此时此刻选择前往美国深造的学子们,必须要面对一个高度不确定的环境,确实令人心忧。
但我个人认为,这对于那些可能成为同行的法学专业留学生(专题)们,倒未必完全是一件坏事。这一场场动荡,一定会使我当年在课堂里学习的宪法和行政法案例,变成鲜活的、生动的、与留学生利益高度相关的法律事件,让这些学生在战斗中获得难得的学习机会。
写到这里,我不禁回想起在学校图书馆的一个座位上,铭刻着这样一行格言,出自约翰·洛克的《政府论》:“Where-ever law ends, tyranny begins.(凡法律所止之处,即暴政之始。)”我曾经在这个座位上度过了数不清的日夜。祝福依然鼓起勇气跨洋求学的同学们,愿你们能去惊涛骇浪之中勇敢搏斗,看一看法律和法治如何保护我们。-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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