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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10 | 来源: 南风窗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周兆成律师(左一)与姜永亮/图源: 周兆成律师
而同样引起争议的是,这起车祸究竟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刑法》处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亮向南风窗解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涉事司机实施拘留、批捕,与执法部门对道路的认定有关。
一般而言,认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要在公共交通场合发生交通事故,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由交警来定责。但若是在非公共交通的场所,例如在封闭道路发生的事故,司机会被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陈亮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暗含的意思是:“司机被认定为在本次事故当中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以上,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个前提。”
这也正是此次案件引发公众关注的源头。多数人普遍认为,正常行驶在马路上的司机,很难预料到对向车道突然有人摔倒至跟前,产生车祸因此难以避免。陈亮提到,如果让交警给这类车祸定责,司机很大概率不会成为主要责任人。
姜永亮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儿写给检察院的求情书/图源: 周兆成律师
周兆成告诉南风窗,去年8月,他之所以愿意代理此案,核心目标是推动《刑法》第1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
这条规定内容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的判断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姜永亮的行为性质,即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经深入分析认为,姜永亮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他认为,车祸事故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姜永亮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违规变道等明显过错,面对突发状况也很符合正常驾驶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类情形(司机)不应简单被追究刑事责任。”周兆成说。
道路性质的认定也是其中的关键。上述律师都认为,未正式开放通行、但实际已通行的道路,理应被算为公共道路,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置。-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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