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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15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貫徹了“誰違約誰擔責”的原則
當樓盤爛尾、交付遙遙無期,購房者往往在“繼續還貸”與“退房止損”之間進退維谷。“即使贏了官司,短時間內也拿不到房子和錢,還有必要起訴嗎?”像李粒(化名)這樣擔心“錢房兩空”而猶豫是否通過訴訟“脫身”的爛尾樓購房者不在少數。
近日,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壹起判決,為這類兩難困境提供了重要參照。案例顯示,開發商逾期未交房,不僅需返還購房者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後續剩余貸款本息也由開發商承擔。
該判決迅速在社交平台引發熱議。相較過去不少購房者在樓盤爛尾後不僅拿不到違約賠償,甚至因“停貸斷供”反遭銀行起訴,此案明確由開發商承擔首付及貸款責任,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是貫徹了“誰違約誰擔責”的原則。
“該案例具有典型性,對於保護購房者權益、防范房企轉嫁風險等都具有啟發意義。”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向中國新聞周刊分析稱,其創新點在於,打破了以往購房者退房後仍需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慣例,也避免了購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需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不公平現象。
2022年7月31日,武漢,被稱為“最高學歷樓盤”的綠地光谷星河繪項目工地爛尾停工。圖/視覺中國
退房退款
2020年11月,柏某、楊某娟與江蘇連雲港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屋。與此同時,楊某娟作為借款人,柏某與開發商作為共同保證人,與某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按約定,銀行直接將貸款資金劃撥至開發商賬戶。
後因開發商遲遲未交付,柏某與楊某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返還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償還的貸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
將房屋返還開發商後,雙方口頭約定由開發商繼續償還剩余貸款。但開發商未履行,贰人被迫代為償還貸款。因就代償部分無法協商壹致,兩人再次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要求連雲港某開發公司償還已代付貸款39617.58元,同時繼續承擔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
審理該案的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贰拾條,若因購房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致使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購房者可請求解除貸款合同,法院應予支持。鑒於柏某、楊某娟為購房向銀行貸款,但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目的落空,解除貸款合同於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判令開發商返還兩人已還貸款及利息,同時承擔剩余貸款本息的償還責任。
嚴躍進指出,購房與貸款雖為兩項交易,現實中壹旦項目爛尾,即便購房合同解除,貸款合同仍被銀行強制履行,由此出現部分地區業主因停貸被起訴的情況。該案例保障了購房者退房、退首付款及利息及解除貸款償還責任的叁重權益,有助於緩解購房者經濟壓力,更好地激活其贰次購房消費需求。“此外,有關償還貸款的責任轉移到開發商身上,更好地實現了權責利對等的關系,反過來鞭策開發商做好保交付工作。”
同案不同判
在期房按揭交易中,購房者通常簽署兩份合同:壹份是與開發商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另壹份則是與銀行簽署的《按揭貸款合同》。壹旦樓盤爛尾,選擇“脫身”的購房者必須解除這兩份合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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