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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6-15 | News by: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此外,还有法院根据贷款合同解除的节点来划分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还款责任。例如,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一起判决显示,贷款合同解除前,相应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购房者承担;贷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对此,杨伟婷建议,购房者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务必要将银行列为第三人,要求解除购房与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利息、违约责任以及已经偿还的本金、利息,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由银行和开发商之间自行结算,这样在判决解除后则无须继续支付银行贷款本息。
执行困局
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开发商承担责任,胜诉后,购房者真的“脱身”了吗?
王玉臣指出,购房人成功退房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商的资产状况。若开发商名下的资产、持有的土地、未售房产等足额覆盖债务,购房人回款可能性略高一些;若开发商的资金状况不佳,购房人能够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小。
杨伟婷也坦言,代理的相关案件目前处于执行阶段,但执行存在较大障碍。监管账户内确有资金,但被冻结,尚未拨付给购房人。她提到,当事人最初的核心诉求是贷款免还,愿意接受首付款及已还本金本息的部分损失,剩余部分则采取追偿方式。但现实是,未售房产及土地等资产须项目完工后方可处置,执行周期长、过程复杂。
严跃进也强调,一旦合同解除,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即转化为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今后如恢复销售、变卖资产或有新资金流入,理应优先清偿购房者,而非金融机构、建筑商或其他债权人。“这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对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保障。”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在房屋无法交付且无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优先权”往往难以兑现。王玉臣指出,购房人的消息较为滞后,往往在发现问题并开始维权时,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可能已经将资金执行,购房人即使有优先权,也会面临无钱可执行的状况。若进入破产程序,还将面临资产处置周期长、清偿率低等困难。
针对执行难问题,杨伟婷建议,尽早起诉并申请执行,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争取在债权人序列中保持优先清偿地位。
要真正保障购房人的权益,王玉臣认为,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预防和补救机制。一方面,逐步推行现房销售。提高预售门槛,最终过渡至“建成交付后销售”模式。对于过渡期项目,可设定“预售与现房双轨制”,若选择预售,则需要以高保证金、严格的资金监管作为门槛;若选择现房销售,则可以享受部分政策上的倾斜和优待,鼓励开发商现房销售。
另一方面,需强化预售资金的闭环监管。通过更为严格、细致的“分期放款”预售资金支付与建设节点严格绑定。同时,强化银行监督预售资金的相关责任。若相关房款没有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中或银行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也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应允许购房人直接对挪用资金的开发商关联方如股东等直接起诉。”他还建议。
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房子彻底烂尾,从根本上和本质上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问题。严跃进认为,对于烂尾楼项目,推动复工交房应是优先选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融资和施工,如提供融资支持、减免相关税费等,确保项目能够交付。对于那些确已进入退房退款流程的项目,应建立一个基本的偿还次序,即“偿还给购房者优于建筑企业和施工方”。-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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