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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6-16 | News by: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律师说法: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既造成三人死亡,同时又具有相应情节,因此,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若无其他特别情节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该行为人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0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反应能力严重下降,基本丧失车辆操控能力,事故发生时严重超速。
其饮酒后主动索车驾驶,对可能撞人、撞车、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不管不顾、放任发生的态度,明知危险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孙某某知黄某饮酒,仍借车供其驾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阻止,如果存在教唆行为与黄某构成共同犯罪。-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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