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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6-23 | News by: 新京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此后,除其中一户村民未缴纳占地补偿款外,另外21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了占地补偿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当时被推举负责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证言,该村民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没有被他们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记录以及凭据,“收取的钱用于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沟、法庭打官司、外出联系工作费用、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还有村民代表被打伤的医药费等。”
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并不认可,判决书记录了他对此事的解释,“我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是代表们自己商量的,我没有参与。”负责记账出纳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指出,收取补偿款这一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
判决书也记录了郑蔚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没有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占地补偿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郑蔚并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在郑蔚的辩护律师看来,即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预见“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事情,其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法院认定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
除了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外,陆丰法院还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纠集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认定郑蔚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另外两起。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04年12月26日,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以村民郑某盾违规建猪舍影响村容为由,雇请挖土机强行将村民郑某盾的3间猪舍及牛棚拆毁,经评估,郑某盾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875元。
同样是在这一天,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雇用挖土机,清理占用村巷道的建筑物时强行拆除了一间浴室,引发村民郑某头与两名村民代表的肢体冲突,期间郑蔚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剂朝郑某头脸部喷射,致郑某头跌入旁边水沟。经鉴定,村民郑某头和两名村民代表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一天之内发生的这两件事,陆丰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虽然认定郑蔚有参与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郑某头的违法行为,但在判决时并未提及相关罪名,判决书最终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郑蔚一审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十二代表”中的两位村民代表郑业和郑亿,已经被陆丰法院判处有罪,陆丰检察院在公诉时指控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过最后法院只判处两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他们参与拆除村民的猪舍和牛棚这件事,陆丰法院当时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只有3875元,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不能成立。”
而针对朝村民郑某头喷催泪剂一事,判决书中也列出了郑蔚的证言,他在证言中称当时看到郑某头与两位村民代表发生冲突,即拿出相机拍照,“郑某头拿石头要打我,我从身上拿出催泪剂喷了一下。”
多位村民代表在证言中证实,因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时间柴桥头村各种矛盾比较突出,村民之间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村民因此被拘留,也有村民因故意伤害获刑,到2005年,存在仅一年多的“十二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当年,郑蔚也在其母亲去世后离开柴桥头村。
“首要分子”的认定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时距离“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一事已经过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美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汕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郑美被判刑后,“十二代表”中又有四人陆续被认定为同案犯获刑,均是因为“十二代表”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
在郑美及其他几位村民的判决书中,法院均认为郑美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美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郑美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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