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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29 | 來源: 大象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貸款 | 字體: 小 中 大
李紅枝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效的電子簽名需滿足“簽名人專有”“簽署過程可控”“內容不可篡改”等條件。機打的印刷體簽名,若非本人控制則無效。在合同簽署過程中,若不存在電子簽名流程,除非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否則該合同不成立。“手寫簽名與機打簽名都只是電子簽名的壹種表現形式。判斷其是否體現真實意願,需要綜合考量簽署過程是否為借款人的自主行為,以及簽名是否可靠等因素。部分助貸平台跳過人臉識別、數字證書等可靠的驗證環節,僅憑借手機號或姓名就‘簽署’合同,存在身份認證環節缺失的問題,無法證明是用戶主動簽約。”
“目前,監管機構對電子合同簽名標准尚未細化,助貸平台可能利用這壹漏洞自動生成合同。”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騰建議,應細化電子簽名相關監管細則,明確身份認證等方面的具體技術標准和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維權機制,搭建電子簽平台與法院的數據互通機制,推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此外,還需加強消費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和法律常識。
李紅枝認為,“查詢額度即下款”模式本質上是在利用流程漏洞強迫用戶接受高息貸款,該模式下合同的效力、利率的合規性以及簽名的真實性均存在重大缺陷。在監管層面,需從電子合同技術標准、綜合息費披露、第叁方合作責任等方面著手堵塞漏洞,防止借貸流程因過度“簡化”而異化為侵權工具。具體而言,可在國家層面由監管部門制定詳細且統壹的強制性技術標准,明確規定平台在身份認證、簽名制作、數據存儲和驗證等環節必須采用的技術手段和安全級別,確保身份認證的准確性與安全性。此外,還可建立全國統壹的電子簽名認證平台,對網絡借貸平台的電子簽名進行集中認證與管理,從而提升電子簽名的公信力。
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應加強同公安、法院等單位的合作,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打出治理“組合拳”。對於存在誘騙詐騙、違規放貸、非法催收等行為的,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形成對非法借貸平台及借貸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保護公眾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他同時提醒,金融消費者申請貸款時,應直接前往正規金融機構辦理,或者通過金融機構的線上渠道,如手機銀行App、官方網站等辦理。切勿通過非法借貸平台或其他不正規渠道隨意申請貸款,切勿將個人信息資料提供給不正規的借貸平台(App)或貸款中介機構。-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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