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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01 | 来源: 水瓶纪元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目前,多名作者被警方统计的作品点击量为几万到一百多万不等。但接受水瓶纪元采访的海棠作者并不认可点击量的统计方式。丁香称,审讯时警方把她的作品章节逐章打印,每个章节的最后显示了网站点击量,他们再将各章节数据累加作为总点击量。另有两名作者也被采用了同样的计算方法。还有一位作者获利不足万元,却因开放的免费章节多,读者阅读多,导致初步统计时阅读量较高。
多位律师认为,实际点击数统计应扣除不含淫秽内容章节的点击数、弹窗点击数、自点击数、重复计数等情况。在这方面,法院也早有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显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书籍的内容具有连贯性,应整体认定,不能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分别计算。于是该案将全部章节点击数1431348除以章节数103,得出实际被点击数为13897次。
在律师们看来,点击量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目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核心判刑依据是2004年和2010年相继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与法释〔2010〕3号),其中规定点击量达1万次或牟利1万元即构成犯罪,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与25倍以上则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第363条,涉案者或将因此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8年,耽美作者“天一”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款五万元,引发舆论质疑刑期过重。(图酷燃视频)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套标准与现实环境严重脱节——制定时互联网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网民数量和传播规模远不及今日。如今移动互联广泛普及,点击数轻易就可以突破法定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也发文指出,“无论是从点击还是获利,一万次和一万元的入罪标准,都已经不符合刑法打击谦抑性的标准。”一名涉案者代理律师亦透露,警方在交流中也认同相关法条滞后的问题。
“偷拍、上传色情视频、强奸都有真实的受害者,我不能接受写小说的作者跟这些人是等价的。”前作者辛夷称。
陈碧认为,耽美作品基本都是在“腐女”圈内部传播交流,受众有限,文章传播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有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底层作者,贫困循环
水瓶纪元发现,警方两次抓捕的作者,多为底层出身。兰州被传唤的部分作者则是大学生,不仅社会经验少,也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资源,在她们的自述中,贫困、边缘、原生家庭的漠视是共性。
律师李知微认为,要弄清楚她们为何去写,就应去了解背后的处境——年轻人的就业压力、原生家庭的复杂性,“在一种长期压抑的状态,才会选择这种挣钱和精神寄托的方式。”
因为亲生父母太穷,楚韵被“卖”过两次,辗转到现在的养父母手里,一直流离于几个家庭,她一直没有安全感。养父母待她很好,但“因为时代和地区原因,思想很封建”,一心想让她找个好男人嫁了。她改变不了父母的想法,也不想走他们预设的道路,“写文”成为一种掌控自己人生的方式,-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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