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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06 | 来源: 文娱春秋Plus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如果陈宝莲在拍摄过程中感到了强烈的被逼迫和羞辱,那么在电影完成后,她的言谈中应该会有所流露。然而,纵观1991年7月之后的报道,我们看不到这样的内容。
1991年8月9日,《华侨日报》报道,在《灯草和尚》拍完后,陈宝莲接着拍摄了另一部需要裸露上身的电影《花街狂奔》 。在这篇报道中,她表达出了自己的强烈不满——指责一家杂志社违反合约,将她的剧照二次出版。她认为这是“电影公司和出版商不尊重她”,并保留了追究权利 。
值得注意的是,她的愤怒指向的是肖像权商业纠纷,而非拍摄本身。
两天后,8月11日出版的《华侨日报》里,记者直接问她关于《灯草和尚》的暴露程度,她的回答是:“一般啦,我预咗咯”(一般吧,我早就预料到了) 。这句广东话,传达出一种“意料之中、习以为常”的态度。报道再次强调,她愿意在拍摄中裸露上身 。
这些拍摄后期的报道,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被逼迫”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相反,它们呈现出一个对自己工作性质有清晰认知,并懂得维护自身商业权益(如肖像权)的艺人形象。
蔡澜的着作中,我们可以找到他处理演员不愿意拍摄某类戏份的处理模式。在《吾爱梦工场》里,他详细描述了如何让一位怕蛇的女演员与蛇“亲热”演戏。
他的方法,自诩为一种“心理战术”。他先是利用竞争者的存在制造压力,然后又通过“为了要达到目的,毒蛇也能为伍”的外国谚语进行心理建设,最终让女演员自己克服了恐惧,成功完成了拍摄 。
在另一则故事里,蔡澜谈到一位导演要他去说服老板,他回忆:“我通常不要求导演剪一两个镜头,而是把整场戏拿掉。只要接得有理,导演到最后还是会折服的。”
这些例子展示了蔡澜作为制片人的典型工作方式:他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一个有说服力的说客。他擅长找到问题的根源(演员的恐惧、导演的固执),然后用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艺术价值、逻辑道理)去解决它,最终目的是让“产品”——也就是电影——能够顺利完成。
将这种方法论套用在陈宝莲的案例上,当年报纸上“开导与鼓励”的说法,似乎比网络上“威逼与胁迫”的传言,更贴近蔡澜一贯的行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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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8日,新加坡媒体《联合早报》的一则报道里,刊出了陈宝莲母亲的专访,其中,详细谈及了陈宝莲为什么会拍摄《灯草和尚》——那篇报道的标题是《陈宝莲搞成这样 陈母后悔莫及》。
当时,陈宝莲问题不断——
先是在1998年9月,经大师指点,改名赵瑄汶,并皈依佛门,法号明慧;1999年3月,疑以死要胁干爹(黄任中)不遂,服过量药物自杀;1999年10月携带安眠药在身,被日本海关拒入境,又因没有台湾地区签证被拒入境,最后被遣送返港,在台北机场大吵大闹;1999年11月在台湾买珠宝不给钱兼打人,被送到警局又大吵大闹;1999年12月在伦敦与人打架被判监十日……-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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