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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09 | 来源: 界面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小米 | 字体: 小 中 大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齐风敏对红星资本局也表示,短剧中出现的人物角色名称、企业名称等,虽然采用谐音梗的方式避免了与现实生活直接相撞,但该方式仍足以使得公众将剧中名称联想、对应至现实中具体明确的人、企,这种以间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影射型行为”。
齐风敏认为,这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若剧情内容对相关人物、企业的形象、评价、商誉等造成了负面影响,则该短剧还可能涉嫌侵犯相关人物、企业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郑宁认为,要防范上述风险,首先,影视剧的制作者应当就改编的相关事宜与事件原型人物取得联系,并签订授权协议。其次,应及时说明虚构情节。建议制作者在影视剧中对虚构情节加以说明,说明部分可以放在电影的开头或结尾,以便让公众知晓某些情节并非来自事件原型人物的真实故事,避免出现侵犯事件原型人物人格权的情况。
郑宁称,影视行业往往投资较大、风险较高且社会影响面广,因而更应当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在艺术创作和维护他人人格尊严之间取得平衡。-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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