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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09 | 來源: 界面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小米 | 字體: 小 中 大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齊風敏對紅星資本局也表示,短劇中出現的人物角色名稱、企業名稱等,雖然采用諧音梗的方式避免了與現實生活直接相撞,但該方式仍足以使得公眾將劇中名稱聯想、對應至現實中具體明確的人、企,這種以間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影射型行為”。
齊風敏認為,這不僅可能涉嫌侵犯商標等知識產權,若劇情內容對相關人物、企業的形象、評價、商譽等造成了負面影響,則該短劇還可能涉嫌侵犯相關人物、企業的名譽權;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1條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鄭寧認為,要防范上述風險,首先,影視劇的制作者應當就改編的相關事宜與事件原型人物取得聯系,並簽訂授權協議。其次,應及時說明虛構情節。建議制作者在影視劇中對虛構情節加以說明,說明部分可以放在電影的開頭或結尾,以便讓公眾知曉某些情節並非來自事件原型人物的真實故事,避免出現侵犯事件原型人物人格權的情況。
鄭寧稱,影視行業往往投資較大、風險較高且社會影響面廣,因而更應當堅守合法合規的底線,在藝術創作和維護他人人格尊嚴之間取得平衡。-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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