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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16 | 來源: 新黃河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貸款 | 字體: 小 中 大
起訴要求歸還利息,叁級法院予以駁回
馮來潮認為,大荔縣教育局要求其放棄建校貸款利息,屬於強行截留,嚴重違反國家化解“普九”債務的政策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大荔縣教育局歸還剩余欠款,然而過程卻並不順利。2023年2月,大荔縣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由,駁回馮來潮的全部訴訟請求。馮來潮不服判決上訴,同年5月,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馮來潮提出再審申請,同年12月又被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追討52萬元利息壹事,被告大荔縣教育局辯稱,他們與馮來潮不存在行政協議,馮來潮集資辦學之事,並未與大荔縣教育局進行協商,且辦學責任義務應由新華村村委會承擔。馮來潮所主張的債務清償問題,2008年馮來潮等人出具了承諾書,表示領取到了所欠債務,對其余欠款和利息放棄,故其無權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馮來潮已放棄其余欠款及利息的事實,故與大荔縣教育局之間不再存在行政給付義務的法律關系,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給付款項義務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馮來潮提出其作出承諾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系其處理債務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該理由不予支持。對於庭審中提供的證人郭某旭的證言,證明其出具的承諾書是被迫簽署的,但證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該承諾書的簽署人之壹,且該證言系孤證,缺乏相關證據佐證,故對其證言不予采納。
對於馮來潮提出的10萬元棉花獎勵金和15萬元補助壹事,法院認為,馮來潮稱與其達成建校口頭協議的是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安仁鎮教育專幹閆某選,現其主張與被告大荔縣教育局之間存在口頭行政協議,在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口頭行政協議的相對方即為被告,故對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行政協議的事實不予認定。
教體局回應:以法院判決為准
7月4日,新黃河記者致電大荔縣教體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此案已經通過法院判決,具體結果以此為准。7月8日,大荔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財政局撥款是根據相關單位申請來走流程的。該工作人員表示,債務認定最終需要相關部門來確定,如需查詢該案債務資金申請事宜,需要教體局來配合。當日,當記者再次聯系大荔縣教體局求證時,未獲有效回應。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認為,根據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只要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關於馮來潮所述,時任安仁鎮黨委書記單某榮以及縣教育局專幹閆某選承諾標准化小學建成達標後,鎮政府給予棉花獎勵補給10萬元,縣教育局補給15萬元,因缺乏證據證明口頭承諾的存在,且對方予以否認,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該口頭承諾有效並讓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譚敏濤表示,當事人被要求簽字承諾放棄其余欠款和貸款利息,若該承諾是當事人在自願、平等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作出的,則是合法合規的;若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從本案來看,當事人自願放棄其余欠款和貸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規邏輯,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或可能存在欺詐或被脅迫的情形,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請求變更或撤銷該承諾。建議司法機關充分考慮到這壹點,對該案件進行重新調查。”譚敏濤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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