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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18 |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壹般情況下,信托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僅服務於信托目的,不得被擅自挪用。若信托條款要求受益人同意或設定“保護性條款”,如資產處置需全體受益人簽字,則未經同意轉出即構成違約。
顯然,此前宗馥莉對信托財產的轉出並未取得受益人,即其他叁位子女的同意,而對於宗馥莉為何能夠處置信托中的財產,多位法律專家認為,可能與信托設立時相關條款不完善有關,使得宗馥莉在信托下屬公司架構中擔任董事或擁有簽字權。
目前娃哈哈集團及宗氏家族成員並未向外界披露信托賬戶財產轉出的詳細信息,僅能從公開報道中推測宗馥莉處置信托財產的路徑。
楊祥給出了肆種可能。他表示,第壹種可能是,宗慶後委托宗馥莉或宗馥莉控制的公司去承擔信托財產的注入或補足義務,即由宗馥莉繼承宗慶後所有的海外財產,但必須承擔將21億美元裝入離岸信托的義務。
“這種可能性比較高,因為從目前報道來看,宗馥莉控制的‘宏勝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為外國法人獨資公司,即由境外公司全資控制,宏勝飲料集團每年利潤上億,而且通過這種跨境架構能夠實現境內企業分紅的出境”。他認為。
第贰種可能是,離岸信托架構在整個跨境傳承架構中通常位居最上壹層,在離岸信托項下再去搭建持股公司,即由離岸信托去往下持有壹到兩家BVI公司,BVI公司再去持有開曼或香港或其他離岸地的公司。這種長鏈條的持股架構中,信托受托人往往僅控制直接以信托名義開立的賬戶,以及信托全資持有的第壹層BVI公司,信托受托人通常不會幹預下面第贰層、第叁層、第肆層等下面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很有可能,宗馥莉控制的建昊公司屬於距離離岸信托比較遠的底層公司,且宗馥莉擔任了該底層公司的董事或相關控制人角色。
第叁種可能是離岸信托架構中,宗馥莉擔任了保護人(在某些離岸信托中會設立壹個保護人,以監督受托人確保按照設立人的意願和信托的條款行事。保護人通常有權更換受托人)等角色,但這種可能性比較低。因為子女之間的矛盾沖突顯然不是第壹天出現,宗慶後對此應有預判,不會讓宗馥莉擔任委托人。委托人享有很大的調整變更受益人或受益權等權力,可能導致另外叁個孩子利益受損。
第肆種可能,類似於當時張蘭的情況,底層公司如建昊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最初的簽字人是宗馥莉,設立信托之後,該公司雖然裝入了離岸信托架構,但是沒有及時辦理該公司銀行賬戶簽字權人的變更,從而為簽字權人支取該銀行賬戶資金提供了便利。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雷春波律師則對記者指出,關於從家族信托中支取資金用於支付的情況,需要結合信托的設立規則、生效條件及條款設計綜合分析,可能存在多種合法合規的情形,不能簡單認定為信托未生效。具體來說:
第壹,若信托處於設立過程中,注資等生效要件尚未完全完成,信托未生效,此時是可以支取資金的。
第贰,若該信托為可撤銷信托,根據法律規定及信托文件約定,宗慶後先生可能通過後續遺囑等方式調整信托效力,包括變更資金使用條款或部分撤銷信托限制,使得特定資金支取具備合法性。
第叁,即便信托已生效,如果宗馥莉是信托受益人,在符合信托約定的前提下,可能依法享有受益權對應的財產支配權。例如,信托文件明確受益人可將獲得的信托利益用於特定經營事項(如企業項目尾款支付),此時支取屬於對受益權的合法行使。
第肆,部分家族信托會在條款中設置特定授權機制,比如允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意願或受益人申請,在滿足特定條件(如企業運營需要)時動用信托資金。若越南工廠尾款支付符合該授權范圍,相關操作即符合信托約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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