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07-19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香港 | 字體: 小 中 大
資金轉出是否“擊穿信托”?律師:不能據此輕率斷言
也有分析認為,宗慶後為“宗氏叁兄妹”留下的家族信托架構,其實還沒有完成搭建,所以18億美元資金還在委托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裡,沒有轉入信托賬戶當中。其次,這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大概率不是宗慶後本人,而是壹個離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宗馥莉從建昊公司賬戶中轉出108.5萬美元的行為,會擊穿信托基金嗎?
“不能據此輕率斷言信托‘被擊穿’,但該行為確實引發公眾對信托結構合法性、信托財產隔離性的質疑。”陳麗婭說,若資金來自信托賬戶,需明確其身份及權限:若宗馥莉僅為信托受益人,理論上無權直接操作信托賬戶;若宗馥莉為信托保護人(Protector),雖有監督權,但通常無資產支配權。“若資金來源與信托資產無關,則不構成‘擊穿信托’。”
“我認為擊穿信托的說法不成立。”滕雲認為,“從目前的信息來看,108.5萬美元是從建昊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拿走的。但信托是信托、公司是公司,兩者之間究竟是什麼結構,目前還沒有辦法證實,只是根據壹些媒體報道,壹種可能性是信托作為股東持有了公司。”
滕雲也提出了另壹個問題,“目前關於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較少,還不足以完整判斷其法律實質。該信托是否成立暫無法確定、該信托是否系宗家家族信托尚無法確定。假使該信托已成立,建昊公司與該信托之間的關系也無法確定”。
香港鄧智榮律師行創始人鄧智榮博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為確保離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叁個確定性:壹是設立信托的意圖的確定性,即設立人明確表示設立信托的意圖;贰是信托資產標的的確定性,即信托財產有明確界定;叁是受益人的確定性,即受益人可識別。若缺少上述任何壹項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鄧智榮還提到,為防范離岸信托無效的風險,在設計離岸信托時,需避免被認定存在以下情況:首先,避免信托設立人保留對信托財產的控制權,例如通過任命獨立受托人,讓受托人正式保留權力,並正確設置信托保護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詐性轉讓,在設立信托前確認信托設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獲得債權人豁免以及償付能力證書。第叁,避免信托財產屬於非法資產,例如對信托財產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在運作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信息披露過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約及信托的法定披露規則,並及時向受益人披露重大變動。-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