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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23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盈科上海房地產法律事務部主任郭韌分析認為,此次將買房人保護范圍從“保護居住需要”拓寬為“保護居住生活需要”,取消唯壹住房限制,且房屋性質認定放寬至商住兩用房。
上海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王俊偉也表示,此次《解釋》明確在符合條件時可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付購房款及時退還,細化保護購房者權益的具體規則。
對爛尾樓業主意義重大
《解釋》第拾贰條明確,執行法院凍結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案外人以其已向該賬戶交付購房款,且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並申請向其發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在建築物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款中排除相對應的強制執行並申請向其發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王俊偉介紹,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法院裁定受理的破產案件,實務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的法院認為應當繼續審理,有的法院認為不需要繼續審理。此次《解釋》直接予以明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中止審理,管理人接管財產後,可以再繼續審理。
樓盤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錢,之前規定只允許凍結,不允許扣劃。此次則是適度放松了之前的限制,壹定條件下可以排除執行,發放監管賬戶的款項。
對此,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壹劍見血地指出:“此次新規對於已經解除購房合同的爛尾樓業主來說,相當於雪中送炭,意義重大!”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曾報道多地解決爛尾樓遺留問題,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決泰禾中央廣場業主解除購房合同、房貸合同,開發公司退還購房款、維修基金,還需負責未清償的房貸本息。不過,法院在後續追償中遇到“執行難”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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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訪律師表示,此次新規明確後,購房者可結合實際情況,與開發商、法院方面協商解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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