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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23 | 來源: 環球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7月22日,“50歲保安提前1小時到崗猝死,用工方認為在上班時間前猝死,不算工傷”的消息引發關注。
據報道,7月15日7時許,西安華遠海藍城小區50歲的保安周某某提前1小時到崗,交班前倒在了保安亭,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死亡醫學證明顯示其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當日西安氣溫高達40℃,清晨7時許氣溫在32℃至33℃,而保安亭及集體宿舍均無空調等降溫設施。
周某某女兒周女士認為,其父親是高溫天氣在工作崗位上“熱”死的,應該算工傷。
但涉事保安公司認為,白班保安上班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周某某提前到崗,不在工作時間,不算工傷,公司只願意進行人道主義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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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方溝通,周女士近日正在准備資料向未央區人社局相關部門為父親申請工傷認定。
此事引發網友議論,有人認為上班路上都算工傷,提前到就是為了工作,怎麼不算工傷呢?
那麼,提前到崗猝死算工傷嗎?
法律如何定義“工作時間”?
提前到崗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勞動環境條件是否構成工傷認定的關聯因素?
高溫環境下猝死,用人單位責任如何界定?
家屬該如何維權?
壹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政律師的專業解讀!
1、50歲保安提前到崗猝死,可以認定工傷嗎?法律如何定義“工作時間”?提前到崗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郭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拾伍條第壹款第壹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外,該條例第拾肆條第贰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西安50歲保安提前1小時到崗猝死案例中,提前到崗等待交班屬於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及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還包括加班時間、單位臨時指派任務時間以及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24〕722號關於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中載明,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於:(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贰)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叁)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肆)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伍)加班時間。
只要提前到崗行為與工作相關(如為交接班做准備),且發生在工作場所內,法院判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認為提前到崗屬於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工作,屬於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2、勞動環境條件是否構成工傷認定的關聯因素?高溫環境下猝死,用人單位責任如何界定?
郭政: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拾伍條第壹款第壹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工傷,並不要求勞動者猝死與用人單位未提供安全勞動條件存在因果關系。不過,如果惡劣的勞動條件(如高溫)與猝死存在醫學上的因果關系,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責任,單位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保安亭無空調、高溫環境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發作風險,若醫學證明高溫是誘因,則用人單位可能因未提供合理勞動條件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高溫環境下猝死、用人單位責任界定的問題,根據勞動法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符合安全標准的工作環境,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若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保護義務(如未安裝空調、未提供防暑設備),可能被認定為過錯方,需承擔侵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需自行負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3、工傷認定爭議中,家屬該如何維權?
郭政: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須收集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考勤記錄、醫療證明、診斷證明、工作環境照片等。若用人單位拒絕配合,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其未提供安全勞動條件。若人社局認定工傷後企業拒賠,可申請勞動仲裁。若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本案的核心,是法律條文與現實工作場景的銜接問題。當“朝九晚伍”的刻板工作時間難以覆蓋保安、醫護、外賣員等行業的靈活工時需求時,“工作時間合理延伸”的認定標准更應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不應被“正式上班時間”的冰冷刻度所割裂。從完善工傷認定細則,到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監管,再到督促企業依法參保,每壹個環節的強化,都是對“勞動者權益至上”理念的踐行。唯有讓法律的兜底保障真正落地,才能讓更多勞動者在付出汗水時,感受到制度的溫度。-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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