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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23 | 來源: 環球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那麼,提前到崗猝死算工傷嗎?
法律如何定義“工作時間”?
提前到崗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勞動環境條件是否構成工傷認定的關聯因素?
高溫環境下猝死,用人單位責任如何界定?
家屬該如何維權?
壹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政律師的專業解讀!
1、50歲保安提前到崗猝死,可以認定工傷嗎?法律如何定義“工作時間”?提前到崗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郭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拾伍條第壹款第壹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外,該條例第拾肆條第贰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西安50歲保安提前1小時到崗猝死案例中,提前到崗等待交班屬於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及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還包括加班時間、單位臨時指派任務時間以及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24〕722號關於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中載明,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於:(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贰)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叁)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肆)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伍)加班時間。
只要提前到崗行為與工作相關(如為交接班做准備),且發生在工作場所內,法院判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認為提前到崗屬於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工作,屬於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2、勞動環境條件是否構成工傷認定的關聯因素?高溫環境下猝死,用人單位責任如何界定?
郭政: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拾伍條第壹款第壹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工傷,並不要求勞動者猝死與用人單位未提供安全勞動條件存在因果關系。不過,如果惡劣的勞動條件(如高溫)與猝死存在醫學上的因果關系,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責任,單位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保安亭無空調、高溫環境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發作風險,若醫學證明高溫是誘因,則用人單位可能因未提供合理勞動條件承擔法律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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