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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24 | 來源: 封面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律師:
建議關注格柵板維護更替記錄
刑辯律團成員、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薛紅玲表示,此次事件屬於典型的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企業的《公告》,事故地點為選礦廠浮選車間,系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直接原因是格柵板脫落導致學生墜入作業中的浮選槽,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的嚴重後果,符合“重大傷亡事故”標准,且屬於情節特別惡劣情形(死亡3人以上)。
薛紅玲指出,“若調查證實格柵板脫落系設備維護缺失、承重設計缺陷或安全檢查疏漏所致,企業管理人員可能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主要責任人員量刑可達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事故企業及主要負責人還面臨行政處罰以及對被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
涉事企業公眾號曾表示浮選車間更換了贰層平台格柵板,疑似已發覺安全隱患。
華壹律師事務所金宏偉律師表示,企業生產車間如果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只要沒有造成重大事故,壹般不會構成犯罪。接到整改要求,企業不整改,還是屬於行政問題,相關監管機構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或強制整改等。但此次事件中,如果因企業不重視安全隱患,造成死亡事故,其責任會被刑事責任所吸收,直接涉嫌犯罪。
薛紅玲補充,對於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的,屬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車間本身就應當依法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及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學生參觀前,企業應考慮到參觀人數、目的,規劃參觀路徑及規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既然人數多,就應預判到聚集風險,考慮到格柵板的承重問題,提前檢查是否存在腐蝕、培訓應急逃生知識、設置警示標志、限流進入等。”
對於本次事故中,學校的責任劃分,金宏偉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強令學生從事危險活動,那麼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學校領導不可能掌握參觀地點的設備情況。不知道,自然也就沒責任。不過,也不排除學校要承擔民事賠償。”
在本案中,企業因管理漏洞導致學生死亡,家屬可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追究企業刑事責任的同時,家屬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壹同參加庭審。
薛紅玲強調,建議家屬及代理律師關注證據問題,除了現場監控,還需留意涉事企業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動態,以及格柵板采購、安裝、檢查、維護、更替記錄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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