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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7-24 | News by: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显示:小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车祸遇难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
(三)18名被告
“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他们不急着赶回去,如果有专职司机和合格的工作用车……”
2024年11月,车祸中死亡的三人家属将三人生前就职的公司及其独资股东、事发时驾驶汽车的小麟、相关车主及保险公司,共计18名被告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小麟是上述三名死者生前所属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小麟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麟和三名死者曾就职的公司应当对事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死者家属认为,三名死者生前就职的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存在重大过错”。
家属认为,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已全部过期,公司日常车辆监管缺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事故发生时遇冰雪天气,驾驶人小麟驾龄仅1年6个月,属于新手驾驶人,公司未为长途出差的员工配置专职驾驶人员,对员工驾驶资格、技能不了解,也从未开展过驾驶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没有尽到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内装有大量工作设备,公司在人货混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员工安全。
家属认为,事故车辆所载5人均是公司员工,当天是从深圳工作结束后赶回南京,途经事故发生地时已经是下午七点,再赶回南京大概要到凌晨一两点左右,公司给员工安排的在深圳的工作时间和出差时间都过于紧凑,导致员工在驾车时无法得到充分的休息,员工疲劳驾驶也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大原因之一。
上述济广高速1·2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印证了家属的说法。报告称,经调查核实,五人所乘坐的事故车辆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日常为公司出差员工使用,未配备专职驾驶员,由公司出差员工轮流驾驶,事故发生后车辆还核载290KG音箱等设备。
报告称,上述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均于2024年1月13日到期。
车祸发生后,相关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车身、行驶系及传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但由于车辆受严重撞击,导致车辆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的检测条件。
上述五人当时的同事,一名目前已经提出离职的员工介绍,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员工出差很少乘坐公共交通,往往是几名员工开车带着设备一起出发,且没有专职司机。开车的员工给予每100公里50元的补贴。因为“公司的活比较多,经常是忙完一个拍摄,连夜要赶回”。
(四)一审判决
该员工回忆,2022年差点在上海发生车祸。当时连夜从上海开回南京,又从南京一大早带同事去上海。“在上海中环高速上,直接撞到护栏,幸亏旁边有人抢了一下方向盘,要不然车上7个人要全部翻下去。”
公司内部的聊天记录显示,上述车祸中损毁的小型客车曾多次“打不着火”,还曾在高速隧道里发生过熄火。为了通过年审,2023年该车的年审“是在外地搞的”。
作为公司的“主管”之一,该员工介绍,车上的五个人中,27岁的浩浩也是公司的主管,2021年入职。两人是好友。除了2022年入职的小麟。剩下的都是“新员工”,小玮、小辉2024年10月份入职,小锐是9月底入职,刚转正。
发生车祸前的2023年11月份,两名主管曾经一起“聊天”,前者说自己不是不愿意出差,而是“这个车我总是不放心”。那个时候他开始自己给自己买意外险,还曾问浩浩:你给自己买保险没有?
车祸发生后,死者家属曾和公司领导进行过沟通,相关视频显示,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自己在管理上“有过错,有责任”。“我们也在艰难地撑着。原来他们那一批同事都走得差不多了。”-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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