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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02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香港高院的壹則裁決,披露了宗慶後家族百億信托資產糾紛的更多細節。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官網公布裁決書,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和披露令,要求宗馥莉(宗慶後之女,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款或轉賬任何資產。
為了這場訴訟,雙方各自提交手中證據,因此,宗慶後的手寫指令、肆方協議、兩份遺囑等等諸多細節也隨之曝光。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裁決書,這份階段性的裁決書披露了諸多焦點信息:宗馥莉為何在香港被告、雙方各自有什麼訴求及證據、雙方核心爭議是什麼,以及臨時禁制令和披露令起到何種作用。
原告指出,被告宗馥莉多次拖延或拒絕簽署信托文件,並涉及大額不明提款,導致信托未能如約成立;宗馥莉則認為匯豐賬戶資產從未達21億美元,21億美元僅為目標性數字,且她不承認宗慶後手寫指示有效性,原告主張每人7億美元不現實。
香港高院:保全18億美元資產,暫不得挪用轉移
根據裁決書披露,訴訟原告是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是杜建英所生的子女,被告是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的獨生女,次被告是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注冊公司)。宗慶後生前是建浩創投的唯壹董事,宗慶後去世後由宗馥莉接任。
按照原告的說法,宗慶後生前承諾為他們設立信托,在匯豐銀行賬戶內設立總計交付21億美元的離岸信托權益,但金額還未到位。截至2024年5月31日,建浩創投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持有17.99億美元,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
2024年5月,宗馥莉從該賬戶裡轉走約108萬美元,原告叁人向法院起訴阻止宗馥莉處置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並賠償資金轉移造成的損失,以支持他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原告在杭州提起主訴,但香港法院擁有輔助性管轄權,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會幹擾杭州案件審理,為的是有助於保持爭議資產現狀。
最終,香港高等法院官網頒發臨時禁制令和披露令,要求宗馥莉不得再從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款或轉賬,另外宗馥莉需要向原告披露:匯豐賬戶當前余額;自2024年2月2日,賬戶中若有資產轉移或處分,須說明資產去向、目的、接收方、轉移方式等;賬戶中涉及的資產流動、收入與支出等詳情。
香港高院之所以同意原告的訴求,保全匯豐賬戶資產是因為後續有在杭州的訴訟。
不過,裁決也駁回了要求披露108.512萬美元的去向,因為被告已說明該款項用於支付基金認購。此外,裁決還修改了財產保全令的相關措辭,禁止被告“撤回或抵押”(withdraw or encumber)匯豐賬戶資產,而非原申請中的“處置或處理”(dispose of or deal with)或“減少價值”(diminish the value of)。
裁決書也披露了宗慶後的遺囑事項,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立有兩份遺囑,其中壹份涉及其特定的境外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創投及其資產;另壹份則涉及其在中國內地的境內資產。
上述兩份遺囑均未將原告叁人或杜建英列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包括宗馥莉、施幼珍及宗慶後的母親在內的若幹人作為受益人。“我特此強調,本案的訴訟並不涉及宗慶後的遺產的管理事項,前述背景僅為後文提及的相關協議提供理解基礎,該等協議中提及了上述遺囑。”法官在裁決書中表示。
宗慶後手寫指示曝光:3個信托,每人7億美元
原告指出,宗馥莉多次拖延或拒絕簽署信托文件,並涉及大額不明提款,導致信托未能如約成立,雙方由此陷入訴訟糾紛。證據方面,原告依據叁份文件進行主張,叁份文件分別是:宗慶後給娃哈哈管理層郭虹的壹封手寫信,要求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叁個人的信托;宗慶後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壹份對宗馥莉的委托文件,內容包括信托的設立;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和叁名原告之間簽署的協議。
裁決書披露了宗慶後壹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寫文件,原告稱該文件由宗慶後本人於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寫。
指示內容主要是要求郭虹,去香港辦理叁個人的信托,在匯豐辦,每人柒億美金,需辦理工作包括:信托僅能收取利息使用;簽訂信托合同,並請香港公證處公證;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系,系婚前財產;匯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壹份宗慶後與宗馥莉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委托書,委托書顯示,宗馥莉代宗慶後持有建浩創投的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宗慶後委托宗馥莉,為原告叁人分別設立叁個境外信托,信托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
協議規定,宗慶後委托給宗馥莉的宗氏家族信托為不動本信托,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協議指出,如果宗馥莉完成上述叁項,對於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歸宗馥莉。當天,宗馥莉還簽署了壹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托書內容,成為建浩公司唯壹股東。
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叁位原告(乙方)簽署了壹份為“協議”的文件,各方確認,宗慶後先生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後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乙方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叁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後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乙方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宗馥莉承諾,為叁位乙方設立壹個信托(共設叁個信托)。信托過渡期結束之後(即進入專業受托人階段),甲方不再參與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來管理。初始信托財產完整交付之後,甲方解除其責任。
在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陳述書中,宗繼昌提出投訴:“簡而言之,盡管經過數月談判,(宗)馥莉仍未設立叁個離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拒絕提供匯豐賬戶的任何信息(除2024年1月及5月結單外);導致至少108萬美元資金以不明目的轉移出匯豐賬戶(顯然非為離岸信托目的)。”
宗馥莉:信托資產僅為利息,並非7億美元本金
宗馥莉稱在匯豐銀行的提款均為合法交易。
作為被告方,她提交證據解釋,約524萬美元的淨變動主要因2024年3月及4月建浩公司償還匯豐銀行貸款及利息;108萬美元的提款是為了滿足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L.P.及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II, L.P.(“基金”)於2024年1月22日及3月14日發出的認繳要求(基金不屬匯豐賬戶)。
建浩公司(宗慶後當時為唯壹董事)於2017年8月及2022年初投資這些基金。宗馥莉稱這是宗慶後擔任董事時的慣常做法。
針對拖延設立離岸信托的投訴,她表示,與原告就文件草稿條款的討論是真誠的。
宗馥莉認為,僅固定資本利息為信托資產,非資本本身,原告誤認為資本也應是信托資產。原告不應視其為僅代管人,她在信托文件條款上有發言權,依據協議第5條及第6條她在過渡階段為“受托人的股東”。關於她堅持對資產進行估值,她認為,匯豐賬戶資產從未達21億美元,意味著信托未成立,協議第4條(見上文協議部分)僅為目標性數字,且她不承認手寫指示有效性,原告主張每人7億美元不現實。
原告曾指出,宗馥莉提議將自己子女納入受益人,被告律師辯稱其直系親屬會被信托契約草案中“被排除人士”的定義所排除,被法庭駁回。
宗馥莉指出,雙方分歧阻礙文件簽署,不能表明她不遵守委托書或協議,沒有通過作為或不作為(違反協議第7條)阻止信托設立,原告操之過急。
宗馥莉強調始終尊重宗慶後意願,回應原告指責。
裁決理由:如果高院不保全財產,內地法院判決將失去意義
杭州訴訟可以說是宗慶後遺產爭奪的核心戰場。原告雖主張協議應適用香港法律,但依據專屬管轄條款,仍需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裁決書,2024年12月27日,叁名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起訴狀及申請,正式啟動針對被告宗馥莉及第叁人建浩創投的訴訟程序。叁名原告請求確認建浩創投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系叁名原告享有受益權的信托財產,並要求被告宗馥莉就該信托財產承擔受托責任、履行協議義務、支付以21億美元為基數的利息收益及賠償約108.5萬美元的損失。
就杭州訴訟的進展來看,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受理通知書,確認案件正式立案。
總體來看,判決書分兩個階段來總結這個案件。
在第壹階段,香港高等法院判定宗馥莉不得提取、抵押信托案所涉及資金。
原告方面指控,宗馥莉及建浩創投並未實際擁有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而應當依據此前簽訂的協議,將這筆資金用於離岸信托並履行受托責任。宗馥莉壹方則稱,原告並未真正擁有賬戶資產的所有權,只可能對未來收益享有部分權益,並堅稱信托尚未正式成立,因而不同意凍結相關資產。
案件中,雙方最大爭議焦點在於應適用怎樣的法律門檻來發出此類資產保全令。
被告主張應當以凍結資產為目標的Mareva禁制令,即“合理可爭辯的案由”(good arguable case),來嚴格審查是否批准禁令。
但香港法官分析認為,Mareva禁制令涉及凍結資產、對被告影響較大,需要較高的證明標准。但本案中原告申請的屬於保全性質的所有權禁令,其核心是維護財產現狀、避免幹擾內地法院的後續審理,並非完全禁止資產使用,因此只需達到“存在可供審理的嚴肅爭議”(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即可。
香港高等法院認為,保全令有助於確保杭州訴訟的有效性,因此維持了原告的主張,只是將措辭從早前臨時禁止令中的不得“處置、處理或減損資產價值”改成了不得“提取或抵押”。
在第贰階段,香港高等法院對保全令作出進壹步分析。
法官指出,在考慮是否發出協助性禁令時,需要避免與內地法院的管理或命令沖突,同時尊重其他司法轄區的主權,防止產生法律沖突或重復命令。
宗馥莉主張,原告必須證明存在真實的資產轉移風險,才能進入第贰階段的保全討論。
但香港法院認為,這壹要求並不成立,只要不會造成不公或不便,就可以作出保全令。法官特別指出,杭州的訴訟主要是為了確認匯豐賬戶中資產是否屬於信托財產,如果香港法院不加以保全,將可能使杭州法院未來的判決失去意義,因此采取保護措施對杭州法院是壹種配合而非幹擾。
最終,香港法院決定維持資產保全命令,以防止有關資金在杭州法院判決前被轉移或處置。
待解問題: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
對於此次案件的焦點,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香港高院並沒有給出直接結果。
在裁決書中,香港法官認為,信托關系是否已生效需留待杭州法院裁定,認定構成“存在嚴肅爭議的問題”,“我已認定信托和信托責任問題存在嚴肅爭議,因此原告人的財產主張亦然。”法官指出,不論宗馥莉是否真相信自己負有信托責任,鑒於原告人有權獲得匯豐賬戶資產的收益,若宗馥莉真履行責任,即使她認為無法律義務,也應比目前更願意向原告人提供匯豐賬戶信息。然而,她始終堅稱無法律義務且未提供任何信息。在信托和信托責任問題存在嚴肅爭議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法律義務向原告人提供信托資產或受托人管理控制資產的信息,也存在嚴肅爭議。
據“大公文匯”微信公號,目前談論輸贏還為之尚早,現在不是誰贏誰輸,而是“把棋局暫時擱置”。宗馥莉方代表律師對該判決表示,“不要關注香港(案子),應該關注杭州的案子。”
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嚴潔紅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香港高等法院裁決“非正審禁制令”,僅是程序性臨時措施,並沒有觸及糾紛實質,保全令非終局裁決,系跨境司法協作的過渡性措施,裁決書載明,香港高等法院並未審理《委托書》、《協議》的合法性或確認信托是否生效。香港法院載明的爭議焦點,留待內地訴訟解決。
嚴潔紅認為,關於信托效力生效問題、相關方是否違約或侵權,是否存在“良好可爭辯理由”需裁決認定其拖延設立信托、轉移資產是否違法;關於21億美元資產歸屬,香港法院凍結資產但未確認所有權;再有,判定匯豐賬戶是否屬於信托財產以及108.5萬美元轉移的合法性,均待內地法院審查資金轉移是否違反信義義務等。
“因此,目前處於跨境資產保全階段,實質審理結果待內地法院裁判。”嚴潔紅認為,雖然這次香港高院的判決書披露了更多細節,但這場糾紛仍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嚴潔紅進壹步解釋說,宗氏家族信托比較特殊,壹是宗慶後作為委托人,該離岸信托法律文件及完備法律程序沒有在他離世之前完成;贰是宗慶後委托的受托人可能存在與離岸家族信托利益相關聯,獨立性缺乏,且在信托設立事宜的受托機制存在壹定缺陷,雙受托人制、受托公證或其他相關監管方式均未設計;叁是在設立離岸信托時的特殊情況下,明確信托機構以及信托因各種原因若未能被設立或未被生效後,對於該部分的財產處置方式等可能考慮並未周全。-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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