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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03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此,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確認項某向陳某的贈予行為無效;陳某返還陳統某等3人款項935250元,並支付以未付款為基數,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陳某支付陳統某等3人財產保全費5000元。
陳某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贰審法院對壹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贰審法院認為,陳某在贰審中認為通過技術手段恢復的聊天記錄可能存在偽造或截取片段等情況,其主張項某向其轉賬性質系項目投資款並非贈予,但陳某並未提供雙方的投資協議、分紅約定、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也無法明確陳述其與項某達成投資合意的內容,陳某在壹審中所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等亦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因此,陳某主張案涉款項無需返還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今年6月20日,寧波市中院作出贰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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