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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8-05 | News by: 中国基金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就在下个月,“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8月5日,#社保#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位,且持续霸榜,大量网友参与讨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也即,从下个月开始,“不缴社保”的约定或协议就要失效了。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对此,大量网友纷纷点赞:“五险一金都不能放弃”“防止用工单位被迫让员工‘自愿放弃’”“让我老有所依”。
最高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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