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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07 | 来源: 新黄河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余某洪的解除拘留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8月7日下午,根据郑某杰提供的联系方式,新黄河记者联系上孝感妇幼保健院某工作人员,对方称“不太清楚”,随即挂断电话。但记者获取的一份录音显示,该工作人员曾称,医院若以自筹资金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属违规行为,建议公司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日,孝感市卫生健康委回应新黄河记者称,已在本地热线接到相关投诉,并已报领导落实处理。
8月7日晚,郑某杰告诉新黄河记者,医院已同意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剩余工程款。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合同中未对支付资金来源作出限定,且孝感妇幼保健院曾经存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情况,因此不能单方面以专项资金未下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锐杰公司可依据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合同未约定仲裁,公司可提供中标文件、合同、项目完工及验收报告、催款记录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付建表示,孝感妇幼保健院并非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工人直接向其讨债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方工人应首先与锐杰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在医院门口闹事等不当维权行为并不可取。-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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