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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10 | 来源: 加西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这些计算结果使仲裁庭得出结论:被告可以将她的车辆(2021 款日产Nissan Qashqai)停放在支撑柱旁边,同时完全停放在她的车位内。仲裁庭还指出,申请人的车辆(本田 CR-Z)比被告的车辆小得多,这意味着她应该能够完全停放在一个车位内,而不是占用两个车位。
仲裁庭在审理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裁定物业管理公司完全有权拖走车辆,并认定房主很可能同时停在两个车位上。审裁庭还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在拖走车辆前曾尝试致电房主讨论此事,但申请人“拒绝开门或接电话”。
判决书中写道:“拖走车辆是被告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的行动。被告显然联系了拖车公司,车辆被拖走后,一名市议会成员与拖车司机见面。无论如何,我认为被告有权要求拖走车辆,因为车辆停在她的LCP停车位”。最终驳回申请人CV要求赔偿拖车费用的请求。
最后,仲裁庭驳回申请人CV就其车辆和落水管受损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要求。还驳回了申请人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索赔,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参与造成了她所索赔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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