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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11 |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刘某赟供称,他对廖某某微信昵称的好友没有印象,并否认自己在微信自称过“何某赟”。不过,一审庭审时刘某赟承认与廖某某多次见面。消费明细账单等记录显示,刘某赟曾在上述同样日期入住了相关酒店。
庭审中,刘某赟否认与两幼女发生过性关系。刘志军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赟犯强奸罪。
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刘某赟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法院。2024年10月、2025年1月,永州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刘某赟 图/受访者提供
口供无声引争议
多位法学专家曾撰文指出,在强奸案件中,往往缺乏第三方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依赖“口供”。
需要提出的是,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幼女发生性关系。而本案的最大争议之一,正是两幼女的口供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询问的状态。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在首次询问中她还佩戴了口罩,认为不符合《意见》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来某某母亲解释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二审法院则回应称,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图像而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首次询问中来某某虽戴口罩,但可从发型、行走姿态及其母亲在旁全程陪同等细节确定系来某某本人;其余三次无声音的影像中可看到来某某面部清晰,举止正常,能够证明侦查人员在询问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询问也出现类似问题。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
刘志军说,在警方的一次询问中,廖某某描述“何某赟”是“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
二审法院认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除了同步录音录像外,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是强奸罪认定的另一个重要证据。
案中,两幼女均指出了刘某赟下身体毛特征。来某某及廖某某的笔录中分别提到,“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和该男子下半身隐私部位“毛发比较旺盛,都长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拍摄了刘某赟肚脐至下体部位毛发旺盛的体貌特征。
刘志军认为,上述“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的细节是来某某在2023年10月8日的笔录当中才出现的描述。这是因为五天前,刘某赟自述了其身体 “体毛多,阴毛多长到了肚脐眼位置”的特征,“违反了‘先供后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明显是公安办案人员指证的结果”。-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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