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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11 |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二审法院指出,该内容为来某某在校对笔录时自行增加的内容,供证顺序不影响描述的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指证的行为。
此外,刘志军还提到,二审时,刘某赟脱掉上衣,展示了胸骨凹陷、肋骨外翻这一异于常人的特征,但笔录中两名被害人均未提及。而来某某笔录中在宾馆房间桌子上拿避孕套也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表明刘某赟住宿宾馆时没有避孕套的结账清单。
不过,有转账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刘某赟在酒店在入住当晚支付了200元押金,次日中午退还的押金为182元,当中有18元的差额。但对于差额的用途,判决书中均未作说明。
表亲曾出面谈“改口供”
在刘某赟被捕后,其表哥曾两次去找来某某母亲的朋友蒋某某。刘某赟表哥说,蒋某某表示可以改口供,但要钱打点关系,金额从30万元一直加到41万元,他觉得不可信,最终未再谈下去。
来某某母亲也表示,刘某赟方曾有人找她,并且拿了黑色包包,对方称里面是钱,但她没有去看。
关于亲属与来某某方见面协商,刘志军称,起初他们夫妻二人并不知情,后知道后“坚决反对”。刘某赟的表哥听到来某某方“放风要钱”,“他认为社会上常发生诬告、搞鬼的事,可能有点着急”,出于要救老表的想法与他们见面。但其后对方一直加价,并提到需要“打发公安”等说辞令刘某赟的表哥感到不诚信而终止。
刘志军还称,来某某母亲及蒋某某在蓝山县的密友,正是他在2017年批准逮捕的对象。因此他怀疑,这是一种“报复”。他还称多次向组织上汇报过该情况,仅得到回复 “这是巧合”,推测未做过相关调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诬告陷害”。
公众关注的另一焦点是身为检察官的父亲为儿子辩护。刘志军说:“我作为父亲,也是检察官,法律规定我可以作为辩护人,所以这是法律赋予我为儿子辩护的权利。”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赟奸淫幼女来某某、廖某某2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奸淫来某某1次,奸淫廖某某3次,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二审改判为六年。
需要提出的是,2024年11月,刘志军曾实名在社交媒体控告儿子是被诬告陷害,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随后回应称,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处理。
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刘志军坚持这是“冤假错案”,表示将会提起申诉。他承认儿子跟中学生聊天不妥,“或者说不应该、不道德,关键它是不是一种犯罪,一定要从法律层面来评判”。
中国新闻周刊尝试多次联系两幼女家属及其友人,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应。来某某的一审律师表示,二审判决结果已定,不便置评。-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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