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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12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官Basran指出:“如果Vern的說法成立,那麼Norman和Bradley將投入大量精力與資金,在自己並無任何所有權的情況下經營企業,這完全不合常理”。並將Vern的主張形容為“荒謬、自私,顯然是他憑空捏造的”。
在案件中,法官對Norman和Bradley提供的證據給予高度評價,認為他們的證詞“邏輯嚴謹、直截了當、壹致且清晰”。
然而,對於Vern的證詞,法官則批評道:“Vern不斷撒謊,幾乎每壹項證據都缺乏真實、清晰與邏輯”。
法官還指出,盡管Vern聲稱自己清楚股東結構,但他最初否認自己曾參與編制股東文件。Vern還聲稱,自己是被兄弟們從薩斯喀徹溫省的會計事務所吸引到B.C.省的,而他們承諾給他25%的股份。但法官駁斥這壹說法,指出Vern在第壹家餐廳中實際獲得的是50%的股份,且他從未在會計事務所擔任合伙人。
法官總結道:“這些證據無法自圓其說,因為它完全是沒有任何文檔支持的虛構”。
最終,Norman和Bradley要求賠償68,609加元,作為未能按時支付股息所造成的利息損失。然而,法官認為,他們未能充分證明由於Vern的失職而導致了具體損失,因此駁回了賠償請求,要求公司記錄修改,按正確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法官表示:“這些資金及其後續產生的收益仍然可以在公司內部使用,Norman和Bradley作為控股公司股東,隨時可以按照管理費用或分紅的形式發放給自己”。
此案件不僅揭示了家庭內部關於財富和權力的復雜糾紛,也凸顯了在商業文件管理中的小小疏忽如何引發深遠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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