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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2 | 来源: 议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少林寺 | 字体: 小 中 大
2、坊间专门议及行贿罪,却少谈受贿罪,明显是坐歪了屁股——没有权力的明暗示索贿,或环境倒逼养成的习惯(所谓原罪),何来民企主动行贿?
至于研究民企内部犯罪,更是多此一举——企业治理有外部市场和内部规章的自净功能,外力介入过大,只能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纯属放屁脱裤子。
刑事辩护就是硬碰硬,但在刑事辩护要面对法律差序格局的巨大落差时,律师再硬的死嗑作风也拗不过科长级一个隐晦的暗示,法律的天平开始倾斜。
3、《民营经济促进法》尽管着眼于民营视角,但《民促法》中民企的隐形潜在对抗主体,显然是更大范围内同台竞技的长子、大哥们,即国企。
产权保护,多年不力,盖因土地私有产权阙如,地上物私权无保证,民企没有与国企博弈的法律资本。“只促不有”,是民营企业市场和法律主体地位先天弱势的体现。即便在民民诉讼中,最怕的仍是权力这个外力介入,导致博弈失衡。剔除权力,从来是最大痛点和难点所在。民营企业家合规经营难度极大,有时不犯法即无盈利,这也是“原罪”之源。民企从始至终都在国企与外资的夹缝中艰难、顽强求生,从来没有、也不需要保护,只需要公平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以公平促发展,比名义保护更有真实。-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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