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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4 | 來源: 揚子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作為壹所職業中等學校的班主任老師,馬某某通過微信“小號”多次給班上叁名未成年女學生發送不雅信息,後學生向該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老師報警。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並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警方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22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陝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公布本案壹審行政判決書,認為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給多名女學生發不雅信息
警方認定其行為構成猥褻,
決定行拘15日
案發時,馬某某是陝西旬陽市某職業中等學校的壹名老師,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叁名女生均未滿18周歲,系該校學生。
判決文書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馬某某以其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後讓本班學生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分別添加其微信小號,然後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這叁名學生發送“約你開房洗澡”“包養你”等內容,並以“給優秀畢業生、優秀班幹部”、發送酒店位置等引誘學生,提出與學生發生性行為。
後有學生向學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了該情況,學校經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後,由女生工作部老師向警方報案。
經過調查詢問,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其身為人民教師,理應為人師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發送欲發生性行為的信息,給學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2024年7月10日,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警方認為,馬某某身為人民教師,理應為人師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發送欲發生性行為的信息,給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叁人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老師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悉,警方在對馬某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後,因馬某某右側跟腱斷裂行動不便,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後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帶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尤其是面對未成年學生,更應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然而其利用職業便利,通過微信以語言文字進行性引誘、性暗示和明示,該行為已對叁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騷擾,侵害了其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在該校內造成了壹定的不良影響。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行為符合猥褻行為的違法特征,也符合社會大眾對猥褻行為的普遍認知,構成猥褻違法行為,應予處罰。
關於馬某某提出其與叁名學生“無身體接觸”,也未發送不雅照片、視頻,故其行為只是言語不當,並未對叁名學生造成不良後果,不構成“隔空猥褻”。法院經審查認為,從猥褻行為的本質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質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至於是否實際有身體接觸、是否發送或獲取第叁人隱私影像資料,是界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標准,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猥褻行為的認定標准。本案中,正是因為馬某某未實際接觸被侵害人身體,未獲取被侵害人隱私影像資料,因而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但並不能由此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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