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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7 | 來源: 潮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陳自成看著女兒的照片難掩悲痛
2025年7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月15日,陳某某父母及代理律師收到法院壹審判決書。8月18日,陳某某父母委托律師向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8月22日,檢察官電話告知陳某某父母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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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檢察院詳解為何不抗訴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聞從被害人家屬處了解到,目前,他們已經收到東莞市檢察院發來的《抗訴請求答復書》及《不抗訴理由說明書》。
據《不抗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楊某東故意殺??案,經東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於8月22日作出不抗訴決定。為提高刑事抗訴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權威性,現將本案不抗訴理由說明如下:
壹、?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准確
?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東因被害人欲與其離婚,遂預謀殺人並准備作案工具,采用磚頭拍頭、駕?撞擊、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殺害被害人,判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被告人事前有預謀、事中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 ,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極大,進行全面否定評價。
贰 、鑒定意?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學,鑒定意見依據充分,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鑒定意見明確,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經庭審質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柒??條之規定,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申訴人對該鑒定意見的叁方面質疑,經審查:1.申訴人提出案發前楊某東無抑郁症,與在案證據不符。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楊某東母親的證言,均反映楊某東與妻子、母親對話涉及楊某東患抑郁症、楊某東讓母親為其郵寄抗抑郁藥馬來酸氟伏沙明片等內容。2 .申訴人提出案發期間楊某東並非處於抑郁發作的發病期,在案證據中已有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此進行專門論證,依據充分、論證嚴密,具有專業性和說服力。3 .申訴人提出楊某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理據不足。中??學法醫鑒定中心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規定,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進行評定,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進行考察,再評定其責任能力等級,得出結論為:被告人作案期間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鑒定意見對作出判斷的過程和依據進行了充分闡釋,具有專業性、科學性,應予采信。-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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