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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7 | 來源: 潮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叁 、?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叁拾贰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拾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叁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 、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贰年執行,是死刑的壹種執行方式,也屬死刑;對被告人判處故意殺人罪的最高法定刑,給予最嚴厲的刑罰,體現了從嚴懲處。
被告人楊某東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拾八條第叁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拾柒條第叁款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根據有關刑事政策,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親屬自願簽署代為賠償確認書,並已繳納20萬元賠償款,存於?審法院代管款賬戶中,同意案件生效後全額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的父母共計73382元,在判決生效後可直接執行。
東莞市檢察院表示,結合上述叁方面事實和情況,?審判決量刑適當,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綜上所述,?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抗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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