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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8 | 来源: 上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中日和约》第五条:“兹承认依照金山和约第十条之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
我们的外交部网站上面还放着以前国民党政府的说法(截至本文完成为止都还在),一方面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承认前两者来谈中国拥有台湾主权; 二方面是从缔约国系指台湾与日本国以及承认台湾人拥有台湾国籍这两点来看。
这两点的论证都是错误的! 首先第一点来看,事实上就没有这回事,《旧金山和约》才是具有国际法效力、可以决定主权归属的国际条约,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都不是经过批准程序的国际条约,充其量只是《新闻公报》的性质。 所以不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里面再怎么说台湾应该回归中国,以及不管《降伏文书》怎么样看前两个文件,仍然不具有改变领土主权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降伏文书是日本对所有盟军国家签署的,日本是对盟军投降,不是对中国投降)。 《旧金山和约》里面就是没有谈到台湾的领土主权属于谁,我们不能超译。
第二点也同样错误。 中华民国跟日本签了一个国际条约《中日和约》,里面并没有直接明讲说日本放弃台澎主权之后是由中华民国来接手,并不会因为两国签了国际条约就自动移转台湾主权了,条约里面就没有这样写呀! 日本跟中华民国政府签订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就是日本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而且当时的日本仍然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并没有直接承认台澎主权属于中国,这完全是两回事。
而关于《中日和约》里面“承认台湾人国籍”这点更是一个过度的延伸解读。 在《中日和约》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民众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 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从这里来看,日本承认的是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权,并没有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澎的领土主权。 和约上面并没有说“台湾人就直接等同中华民国人”,而是说这个和约适用的范围在于“依中华民国法律成为中华民国人的自然人和法人”。 再说白话一点:只要在台湾的自然人或法人,依照中华民国法律而成为了中华民国人,那就是和约的适用范围; 反之,没有成为台湾人,那就不在这个和约的适用范围。 这在逻辑上是很清楚的事情,我们不能直接说日本人承认台湾人就是台湾人,更不能因此把台湾划入“当时的”中华民国的领土。 中国国民党一贯的说法都是讲说《中日和约》承认中华民国自动将台湾人民全部都转成中国籍的这件事情,但其实并没有! 《和约》只有讲说如果台湾人依法成为中国籍,那就受《和约》的保障与规范,如此而已。
所以,我们外交部网站上面仍然放着国民党时期留下来的说法,认为《中日和约》直接承认台湾主权属于台湾,这是错误的超译,应该也要赶快改掉。
三、台澎的主权地位状态是怎么确定的?
那到底现在台湾与澎湖诸岛的主权地位状态,是什么时候确定下来的呢? 《旧金山和约》的时候没有确定,《中日和约》的时候也没有确定。 事实上,这边可以再接回一开始所提到,是由台湾人民的民主化过程当中确立的。
“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台湾由下而上推动政治自由化与民主化,并在1996年完成首次总统直选,至此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央行政、立法代表皆由台湾人民选出,从此成为有效统治并对外代表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也确立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存在、互不隶属的现状。”
关于台湾统独地位的现状认定有很多种,我们会把这种看法称为“民主化实质自决说”或者“演进独立说”。
当然有一些其他不同的看法存在,例如有些人认为,1949年之后的中华民国就跟1912年成立的那个中华民国就已经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国家,因为“国家要素”完全不一样了(国家要素:人民,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权力); 有些人认为要到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时,日本正式放弃台湾的领土主权,这个时候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在法律上才达成掌控台湾这块领土的状态,因而符合四大国家要件。
另一方面,有些人则是认为台湾尚未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因为中华民国政府在二战后的军事占领台湾只是联军授权的暂时行为,甚至是违法的状态,因此台湾人民还必须要进行一个“自决”的动作,来决定建国的型式。 后面这种看法认为现在的中华民国框架必须要全部换掉; 相对来看,民主化实质自决说或者是国家要素自然形成新国家的说法,则是接受了“中华民国台湾”的概念,认为最晚在民主化之后,台湾已经成为实质的主权独立国家。 (参考:什么是台独? 如何分类不同的台独主张?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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