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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30 | 来源: 法治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从刑事法律层面,若私生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长期跟踪、恐吓导致艺人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如果“私生粉”跟踪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综上,“私生”行为并非简单的道德失范,而是需要承担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乃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层次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2.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侵犯哪些权益,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将他人私密空间内的对话窃听、录音并剪辑公开发布,属于典型的多重侵权行为,需从权益侵犯范围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该行为侵犯的核心权益包括四类:一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均受隐私权保护,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房间内对话属于私密活动衍生的私密信息,窃听录音行为直接突破隐私权边界;二是人格尊严权,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将争吵类私密对话剪辑后公开发布,会让艺人在公众视野中处于尴尬、被动的私人情绪暴露状态,实质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三是信息权益,即使对话内容不涉及敏感隐私,未经允许录制并公开他人声音,也可能侵犯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范畴,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约束)。四是名誉权,侵权人将录音进行剪辑处理后公开,剪辑意味着对原始内容进行选择性、导向性的编辑,极易扭曲事实本意,造成公众对艺人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法律责任承担需分层次界定:在民事领域,依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害隐私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艺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领域,若录音行为使用窃听设备(如微型录音笔等专用监听器材),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若使用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窃听器材,还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触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录音内容被恶意剪辑后传播,导致艺人名誉严重受损、社会秩序混乱(如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鹤棣方委托律师以“人格权维权”为由提起诉讼,正是精准地指向了其被侵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核心人格权益。其声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与调解”,表明了通过司法程序严惩侵权者、以儆效尤的坚决态度。
3.有关部门该如何加强对饭圈“私生”行为的监管惩治?
饭圈“私生”行为的治理需构建“平台监管、行业协同、法律震慑、粉丝引导”的多维度体系,具体可从三方面强化监管惩治:
第一,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筑牢“前端防控”防线。一方面,平台需完善用户行为规则,将“跟踪艺人行程、泄露私人信息、发布窃听内容”等私生行为明确纳入社区公约禁止条款,如微博对“雯忆女青_Yuki”的禁言措施可进一步升级——对多次违规的私生账号实施永久封禁,同时关联手机号、设备号,防止“换号重生”;另一方面,平台需加强技术监测,对“艺人行程代购”“酒店地址分享”“私密录音出售”等关键词进行实时拦截,对涉及私生行为的话题、群组及时解散,从传播源头阻断私生内容扩散。此外,平台还需建立“艺人维权绿色通道”,简化艺人方投诉流程,确保侵权内容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完成初步处理(如下架、屏蔽)。
第二,推动多部门协同执法,强化“中端惩治”力度。公安部门需针对“私生跟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行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艺人报案的私生骚扰案件优先受理,若查明存在“购买艺人身份证号、行程信息”等情节,需顺藤摸瓜打击背后的信息贩卖产业链,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文旅部门可联合酒店、航司等机构,出台“艺人隐私保护指引”,明确酒店不得向非住客泄露艺人入住信息,航司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机组休息区、VIP通道,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信用扣分等处罚;市场监管部门需严厉打击“私生应援产业链”,对售卖艺人私人行程、偷拍照片的商家,给予相应处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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