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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04 | 來源: 法與情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陳林存款時42歲,現在62歲了,失蹤的存款還未追回。受訪者供圖
湖南邵陽女子陳林在2005年和2006年將500萬元存入邵陽農村商業銀行。然而,2008年當她前往支取時,卻被告知這筆錢已被銀行劃走,她手中握著的伍張定期存單原件也當場被銀行扣押。
震驚之余,陳林立即向警方報案。諷刺的是,作為受害者的她並未得到保護,反而遭遇連夜疲勞“審訊”,警方壹再逼迫她放棄向銀行追索的念頭。自此,壹場長達17年的維權之路由此拉開序幕。2024年湖南高院駁回了她的再審申請,認為她向銀行追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7年追索無果,500萬元存款就這樣憑空消失,無人承擔責任,可謂冤無頭、債無主。這起離奇事件的背後,暗藏著當地公檢法與金融機構之間錯綜復雜、曖昧難明的關系。
01
500萬銀行存款不翼而飛
陳林與郭學群原系夫妻,贰人於2005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前後的10月6日至13日期間,郭學群先後在邵陽市中心農村信用合作社大安街分社(後更名為“邵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中支行”,下稱“邵陽農商行寶中支行”)為陳林賬戶存入叁筆定期存款,每筆100萬元,存期六個月、到期自動轉存,年利率為2.07%。
邵陽農商銀行寶中支行。劉虎 攝
郭學群選擇在這家銀行存款,與壹名叫朱萍的職員密切相關。朱萍不僅是該銀行的員工,同時還經營著“長盛輪胎超市”。郭學群當時從事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與她有往來。“她說自己在農商行有攬儲任務,完成任務就不用上班,可以專心做生意。她還承諾給我壹些好處費,大概是每100萬每月幾千元。算起來既劃算,又能幫個忙,所以我才把錢存進去。”郭學群回憶道。
同年10月6日,朱萍向邵陽農商銀行寶中支行遞交了壹份偽造的《抵押擔保書》,文件上竟蓋有陳林印章並署名。擔保書內容寫道:“我(陳林)於2005年10月6日在貴社存款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存期半年,到期自動轉存。自願為邵陽市雙清區長盛輪胎超市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直至還清為止。特全權委托朱萍前來辦理此業務。”
此後,2006年4月6日,陳林又通過郭學群追加兩筆定期存款,每筆100萬元,條件與此前相同。直到2007年7月26日,朱萍再度偽造出壹份《承諾書》,明確寫道:“本人(陳林)承諾上述承兌匯票500萬元到期後,由貴社直接從陳林名下在貴社的存款500萬元劃轉至雙清區長盛輪胎超市賬戶,用於支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
隨著長盛輪胎超市未能如期償還,邵陽農商銀行寶中支行徑直將陳林名下500萬元存款劃扣。
2008年11月19日,郭學群受陳林委托,攜伍張定期存單前往銀行支取,結果卻被告知500萬元早已被劃走,連伍張存單原件也遭到扣留。“當初這筆錢是為了孩子出國留學准備的,沒想到存在銀行竟然也不安全!”陳林說。
事發後,郭學群與陳林立刻向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報警。警方初步查明,正是朱萍冒用了陳林的簽名,才導致巨款被劃扣。
02
受害人淪為被“審”對象
2008年11月21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決定對朱萍涉嫌詐騙壹案立案偵查。鑒定結果顯示,朱萍於2005年10月6日出具、並加蓋陳林印章的《抵押擔保書》,並非陳林本人書寫。
然而,案件接下來的走向越發詭異。壹個月後,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通知陳林及其前夫郭學群前往接受詢問。按照常理,作為受害人的他們,在首次報案並做完筆錄後,不應再被頻繁傳喚,除非案件偵辦有新的進展。但在2008年12月26日至27日的兩天裡,公安機關卻對兩人反復進行“詢問”——郭學群5次,陳林3次,並采取疲勞審訊的方式連夜追問。
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劉虎 攝
“從全部筆錄來看,公安的真正目的並非查清案件事實,而是通過連續詢問、夜間施壓,逼迫兩人放棄對500萬元存款的追索權,以替邵陽市農商銀行化解風險。”陳林的代理律師指出。
陳林與郭學群壹到公安局,就被強行分開,各自關進壹個辦公室接受詢問。郭學群回憶:“他們威脅我,壹個小伙子甚至對我動手。如果不按他們寫好的筆錄簽字,就不讓我離開。”
下午,警方又帶郭學群前往看守所見朱萍。“她在吊水,說是割腕自殺過。警察借機威脅我:不簽字就把我關進來。”隨後,郭學群被帶回公安局繼續“審訊”,直到第贰天。
警方問話的核心只有壹個:要郭學群表態不再向銀行追討500萬元。最終,他在筆錄中寫下:“只要朱萍能夠彌補我的損失,我不會再向信用社要錢。”
這份筆錄落款時間為2008年12月27日16時40分,距他首次接受詢問已過去整整28小時10分鍾。律師直言:“期間公安不讓他睡覺,通宵審訊,手段比對待犯罪嫌疑人更為殘酷。”
陳林同樣遭遇了逼迫。“伍六個人圍著我恐嚇。第壹次筆錄我還看了下,後面幾份根本沒怎麼看,都是他們寫好讓我簽。我不簽,他們就不讓我走。我兒子當時讀高叁,他壹個人在家我很擔心,那天晚上折騰到凌晨兩點,我才被迫簽完字回去。”
在她的筆錄中,赫然出現這樣壹句:“以我名義存在邵陽市大安信用社的500萬元錢是郭學群的,到不到大安信用社取款由郭學群決定。”陳林的律師指出,這句話字跡擁擠、超出線框,明顯是事後補寫,即便屬實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這不是對債務人說的,而是對公安機關說的,只能證明公安違法插手經濟糾紛。”
陳林“承認”500萬元屬於郭學群,而郭學群又向公安承諾“不再追索”。至此,警方替銀行“解了圍”。
邵陽公安在夜間上演的這出荒誕劇,不僅顛倒了受害人與嫌疑人的位置,更為陳林隨後長達17年的維權之路蒙上了厚重的陰影。
03
銀行敗訴,壹審判決返還500萬
在陳林和郭學群看來,即便在警方威脅下被迫放棄對銀行的索賠,只要朱萍最終被追責、償還損失,也能接受。然而,現實卻再次出乎他們意料。
2009年3月3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將朱萍涉嫌詐騙壹案移送審查起訴。但同年8月21日,大祥區檢察院發函,認定案件“尚不符合起訴條件”,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起訴意見,繼續補充偵查。此後,案件壹直懸而未決。直至2021年7月7日,大祥分局以“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為由,正式決定撤銷此案。
這壹紙《撤案通知》,徹底擊碎了陳林與郭學群最後的心理防線。那筆憑空消失的500萬元,不僅無人償還,更無人追責。為了追回存款,陳林不得不將矛頭再次指向銀行。她以儲蓄合同糾紛為由,將邵陽農商行及其寶中支行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30日,邵陽市北塔區法院正式立案,並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陳林陳述: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由公安結案,朱萍並未被追究刑責。自己作為儲戶,將500萬元存入銀行,已與銀行建立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資金安全。銀行因審核失誤,導致資金被冒領,責任完全在銀行壹方。更嚴重的是,銀行不僅未能履行保障義務,還強行扣押了她的存單,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
她的訴請拾分明確:要求兩被告賠償存款本金及利息,並支付逾期利息損失。
邵陽市北塔區法院。劉虎 攝
邵陽農商行及其寶中支行則抗辯稱:涉案存款實為第叁人郭學群所有,陳林只是名義上的戶主,雙方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儲蓄合同關系,陳林不具備適格原告資格,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求。
北塔區法院經過審理查明:郭學群的確曾將500萬元存入陳林名下的賬戶,並由銀行開具伍張金額各為100萬元的定期存單。這些存單上的戶名均為“陳林”,相應的存款憑條上也有陳林的簽名。法院認定,陳林與銀行之間已經形成真實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陳林作為賬戶持有人,是該法律關系中的合法權利主體。銀行關於“實際所有人為郭學群”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
與此同時,法院還確認:朱萍利用偽造的《抵押擔保書》騙取銀行承兌匯票,該文件既無效又違法。銀行在審查過程中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卻試圖以朱萍的詐騙行為為由推脫責任,這是明顯的法律錯誤。法院強調:“朱萍的欺詐對象是銀行,而非陳林,受侵害的資金屬於銀行,而不是儲戶陳林的存款。銀行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兌付。”
2022年5月9日,北塔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壹、被告邵陽農商行及寶中支行須在判決生效拾日內返還陳林存款500萬元,並按年利率2.07%支付自存款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贰、駁回陳林其他訴請。
04
從希望到絕望,非法筆錄合法化
北塔區法院的壹審判決,看似為陳林追回存款點燃了希望。然而好景不長,案件進入贰審程序後隨即陷入迷霧之中。
邵陽市中級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令人震驚的是,北塔區法院在重審時作出了與此前截然不同的結論。
2023年7月4日,北塔區法院裁定駁回陳林的起訴,理由是:公安機關此前認定朱萍因詐騙“超過追訴期限”而撤案處理並不妥當,應當繼續偵查朱萍是否涉嫌詐騙。
邵陽中院。劉虎 攝(資料照片)
隨後,邵陽中院維持了這壹裁定。走投無路之下,陳林只得將案件壹路申訴至湖南高院。
2024年7月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其理由主要包括肆個方面:
陳林的筆錄。陳林在公安詢問中曾陳述:案涉500萬元系郭學群所有,能否取款也由郭學群決定。
郭學群的筆錄。法院引用郭學群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他曾與朱萍協商,以這筆存款為朱萍經營的長盛輪胎超市辦理承兌匯票作抵押,朱萍則向其支付報酬。因承兌未能履行,導致500萬元被劃扣。
陳林“知情”與“追認”。陳林對郭學群以其名義存入500萬元、為朱萍擔保辦理承兌壹事“明知”,且曾從朱萍處收取過所謂“高額利息”。雖然她並未在擔保書上簽名,但因未提出異議且收取費用,應視為對擔保事項的追認。
“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強調,郭學群曾在公安機關簽署協議書,放棄向銀行追索500萬元,並在檢察機關再次確認,這屬其“真實意思表示”。既然當事人已放棄追索,陳林再次起訴,“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就此,湖南高院以“放棄追索+明知擔保”為由,徹底否定了陳林的再審申請。然而,陳林的律師提出了尖銳質疑:
“高院所引用的筆錄內容,與案卷中真實存在的筆錄並不壹致,存在斷章取義、甚至添油加醋的情況。更嚴重的是,裁定書完全無視公安機關在2008年采取夜間疲勞‘審訊’,對報案人和受害人強迫形成筆錄的事實,卻仍然采信這類非法證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進壹步指出,再審程序本應僅審查申請理由是否成立,而本案法官卻逾越權限,對案件實體作出裁判,嚴重背離程序正義。
05
儲戶成替罪羊,犯罪者逍遙法外
陳林與邵陽農商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從2008年壹路延宕至今,幾乎走遍湖南各級司法機關。湖南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她別無選擇,只能轉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陳林的代理律師郭雄偉、呂姣直指:北塔區法院在重壹審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拾壹條,以“涉及經濟犯罪”為由駁回起訴,屬於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其理由有叁:
第壹,本案純屬儲蓄合同糾紛,陳林與邵陽農商行均不構成犯罪主體,儲蓄合同合法有效,根本不觸及刑事領域。
第贰、與案件相關的所謂“犯罪行為”早已由公安機關偵查並撤案,不存在“未發現的犯罪行為”。法院無權在民事案件中否定公安機關的結論,否則將直接沖擊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第叁,即便法院認定存在犯罪嫌疑,也只能移送線索,民事審理不應中止。將儲蓄合同與騙取承兌匯票混為壹談,無異於以刑事邏輯替代民事裁判。
然而,蹊蹺之處遠不止於法律適用。陳林在監督申請中直言:這場近贰拾年的糾紛,背後摻雜著邵陽農商銀行與當地公檢法機關之間的“利益勾兌”。
她羅列了壹連串“反常現象”:
其壹,朱萍偽造擔保書、騙取承兌匯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本應是追責重點,卻拾余年未被追究,最終僅以“追訴時效屆滿”收場;相反,警方卻通過長期威脅、關押陳林及前夫郭學群,迫使後者放棄合法權益。
其贰,即便偽造擔保書,金額僅為300萬元,銀行卻徑直劃走陳林500萬元存款。這壹做法更像是為銀行自身開脫,以規避追究內部責任。
其叁,辦案人員竟將郭學群在貼息業務中獲得的利息歪曲為“擔保所得”,並借受制於人身自由的口供改寫存款歸屬。更荒唐的是,再審裁定刻意忽略朱萍的詢問筆錄。
事實上,朱萍偽造的《擔保書》落款時間是2004年2月4日,但詢問筆錄卻顯示,當時長盛輪胎超市早已停業,不具備任何開具承兌匯票的資格。直到2005年,該超市才重新辦理營業執照。換言之,那份擔保書從壹開始就毫無法律效力。
更關鍵的是,朱萍在詢問中親口承認:她不僅頻繁通過承兌匯票套現,還利用他人名義購置房產、車輛,將資金迅速轉移。這些操作勾勒出壹條精心編織的詐騙鏈。筆錄還揭示,朱萍與郭學群、胡寶良之間存在大量票據往來,關系早已超越“攬儲”,而是深度卷入承兌業務。但諷刺的是,在所有詢問中,朱萍從未指控陳林在其詐騙中提供過任何幫助。
邵陽市檢察院。劉虎 攝
更令人警醒的是,朱萍供述中的細節,多次直指銀行工作人員的重大過失。《監督申請書》中寫道:
“銀行工作人員張秀香聲稱深信朱萍所持擔保書是真實的。正是這種‘深信’,讓她不顧制度要求,連壹個電話核實都不做,就為朱萍開出了300多萬承兌。何其膽大!”
這些環節的失職,讓詐騙鏈條得以順利運轉,但在司法裁判中卻無人被問責。
所有跡象交織在壹起,勾勒出壹幅灰色圖景:當法律條文被故意曲解,當責任被刻意轉移,公檢法與涉案銀行的關系,已然曖昧不清。
“我們向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申請,檢方完全不對監督請求進行回應,卻違法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也駁回了復查申請。”郭雄偉、呂姣兩位律師說,兩級檢察院在監督功能上是失職的。
自500萬元存款在銀行賬上“人間蒸發”以來,陳林的維權之路已走過近贰拾年。
陳林憤懣地說:“在國家存款實名制下,500萬元是我合法存款。銀行既未經過我和郭學群同意,就擅自劃扣;如今我通過訴訟維權,竟被湖南高院稱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多麼諷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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