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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07 | 來源: 中時新聞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就可以避開遺產稅,其實這是錯誤觀念。 舉例來說,王先生住院重病期間,其妻子曾從丈夫銀行戶頭提領2000萬元,用以償還境外債務,但因無法提供債務清償證明,國稅局仍將這筆款項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而其繼承人提領存款、舉債或出售財產,但無法證明資金用途,這些金額仍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借款、價金或存款,若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仍須並入遺產課稅。
以王先生案例為例,他住院期間,其銀行賬戶曾提領2000萬元,並全數匯至其境外賬戶。 國稅局查證發現,王先生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 雖然妻子表示,這筆錢是她所提領用於償還丈夫境外債務,並提供境外賬戶在繼承日前已無余額的數據,但仍無法提出債務清償及資金用途證明,因此國稅局將2000萬元並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許多人誤以為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就能免稅,但若無法保留完整單據或憑證證明用途,依規仍需並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建議繼承人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免因證明不足而遭補稅,造成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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