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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9-12 | News by: Vanfun温房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房屋出租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该指南列举了若干可认定为特殊情况的事例,比如:拟入住单元的家庭成员在未住满最低期限前死亡;单元因野火毁损;雇主单方面推迟已约定的工作调动。
而不被视为特殊情况的情形包括:入住者改变主意不愿搬入或继续居住;新入住者进行长期休假等。
而Cheherhpardaz是自己申请并接受了实习,这是个人选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仲裁员认定,Feizy女儿的情况,本质上就是临时改了主意。
更关键的是,她离开后并未返回,而是直接去读法学院,这进一步说明房东当初提出的“自住理由”并不真实。
最终,仲裁员裁定:本案情况不属于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形,房东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向王先生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赔偿金,共计$20,806元。
房东上诉到最高法院,依旧败诉
Feizy在仲裁败诉后不服,将案件上诉至BC省最高法院。
Feizy辩称,仲裁员只关注了她女儿的个人选择,却忽视了她作为母亲和房东的处境。
她女儿是成年人,她无法完全控制女儿的决定,因此让她承担处罚并不公平。
然而,法院在8月29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
第一,谁主张谁就要举证。举证责任完全在房东一方。房东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可能预见女儿会提前搬走。
第二,过程有瑕疵但结论合理。法官承认仲裁员的论证过程或许并不完美,但最终结论合法合理,不影响结果。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Feizy仍需赔偿$20,806元。
事实上,BC省政府近年来也在不断收紧“房东自用”驱逐的相关规定。过去房东只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租客即可。-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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