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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12 | 來源: Vanfun溫房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出租 | 字體: 小 中 大
該指南列舉了若幹可認定為特殊情況的事例,比如:擬入住單元的家庭成員在未住滿最低期限前死亡;單元因野火毀損;雇主單方面推遲已約定的工作調動。
而不被視為特殊情況的情形包括:入住者改變主意不願搬入或繼續居住;新入住者進行長期休假等。
而Cheherhpardaz是自己申請並接受了實習,這是個人選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仲裁員認定,Feizy女兒的情況,本質上就是臨時改了主意。
更關鍵的是,她離開後並未返回,而是直接去讀法學院,這進壹步說明房東當初提出的“自住理由”並不真實。
最終,仲裁員裁定:本案情況不屬於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形,房東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需向王先生支付相當於壹年租金的賠償金,共計$20,806元。
房東上訴到最高法院,依舊敗訴
Feizy在仲裁敗訴後不服,將案件上訴至BC省最高法院。
Feizy辯稱,仲裁員只關注了她女兒的個人選擇,卻忽視了她作為母親和房東的處境。
她女兒是成年人,她無法完全控制女兒的決定,因此讓她承擔處罰並不公平。
然而,法院在8月29日的判決中明確指出:
第壹,誰主張誰就要舉證。舉證責任完全在房東壹方。房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可能預見女兒會提前搬走。
第贰,過程有瑕疵但結論合理。法官承認仲裁員的論證過程或許並不完美,但最終結論合法合理,不影響結果。
最終,法院維持原判,Feizy仍需賠償$20,806元。
事實上,BC省政府近年來也在不斷收緊“房東自用”驅逐的相關規定。過去房東只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租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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