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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28 | 來源: 風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媒體報道,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欣欣有期徒刑拾贰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拾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關於這起案件,有諸多值得我們思考的話題,從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邏輯到輿論場中的“撈女”敘事,再到大眾對於婚姻本質的反思,早已超越了個案本身。
翟欣欣案中的刑事政策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本案案發於2017年9月,當時蘇享茂不堪前妻翟欣欣的威脅和催逼,留下遺書後墜樓身亡,引發公眾關注。2018年,蘇享茂家屬正式起訴翟欣欣要求退還財產,並追究法律責任。直到2023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決,認定翟欣欣離婚過程中采取了脅迫方式,是導致蘇某某自殺的重要因素;判決撤銷離婚賠償協議,翟欣欣退還現金、汽車、珠寶總計近千萬元,撤銷翟欣欣海南和北京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
此案的刑事立案是在案發六年之後的2023年,壹審判決作出又過了兩年多的時間。本案耗時頗長的訴訟周期,說明它不是壹個簡單的敲詐勒索案。如何界定“婚內索財”還是“敲詐勒索”,這是對法律適用的極大考驗。
敲詐勒索罪是壹種典型的財產犯罪,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何種非法呢?簡單來說,就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獲得那些本不屬於你的財產。按照這個解釋,為了討債去威脅他人,不構成此罪,因為對方欠的債本就是屬於你的財產。而對於有爭議的、帶有不確定權屬的財產,行為人進行有威脅意味的索取,可以解釋為行使民事權利,同樣不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比如釘子戶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相威脅索取巨額補償款,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翟欣欣案件中出現了離婚事由,這是本案認定敲詐勒索罪的困難所在。壹般認為,以合法婚姻為基礎的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提出要求進行談判,是處在法律允許和保護的范圍之內的,即便使用了威脅手段,也應當排除財產犯罪。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壹對夫妻離婚離得拾分難看,壹方以舉報另壹方的性丑聞或其他違法、犯罪事由相威脅,另壹方陷於恐懼而不得不讓步,使得財產分割得極不公平,即便事後分配協議可被撤銷,但實施威脅的壹方也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當然,刑法也沒有絕對放棄對這種惡意索財行為進行否定評價的可能,不構成財產犯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假如為了索要離婚財產,限制配偶人身自由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傳播配偶丑聞、散布配偶的個人信息的,可能構成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回到本案,只要贰人有合法婚姻,就必然與敲詐勒索無關嗎?凡事無絕對。具體而言,追訴難度確實比較大,控方必須證明贰人雖然存在短期婚姻,但爭議財產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從而對翟欣欣索取財產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盤否定,才能證成敲詐勒索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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