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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19 | 來源: 南方周末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劉仁文:首先,短期自由刑的弊遠大於利,這是刑法學界的共識。這些人進監獄的時間太短,壹方面刑罰威懾力不足;另壹方面,他們還沒接受系統的改造教育,就出獄了,反而可能在裡面學了更多的“壞經驗”、被交叉感染。
但這裡面存在壹個悖論:長期服刑也不壹定好。你把壹個人關太久,比如贰拾年以上,那他很可能喪失了回歸社會的能力。這也是當初我反對簡單設立“終身監禁制度”的原因之壹。所以在刑罰執行中到底“刑期多長最合適”,是非常復雜的問題。
至於有人說叁年以下的罪犯就不該送監獄,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目前實踐中確實存在把刑期較短的罪犯放在看守所執行的做法,但這未必科學。
我認為,應該把所有剝奪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刑期短的——都送到監獄裡來改造。因為看守所的主要職責是“審前羈押”——為破案服務。看守所警察的工作重點是防止串供、防止逃跑、防止自殺,而不是幫助罪犯改過自新。反過來,監獄幹警才是專業的改造力量,是接受過心理、教育、矯正、管理等方面訓練的,他們相比而言更懂得如何實施教育改造。
最重要的是,刑罰執行壹定要“個別化”,不同罪犯,罪行不壹樣,背景不壹樣,改造路徑也應當不壹樣。監獄對短刑犯、長刑犯應當分別設計改造路徑和教育內容,不能壹刀切。
這其實涉及循證矯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它是國際上20世紀90年代以來最成功的實踐范式之壹,可以理解為監獄的所有改造項目都要有“項目設計”和“效果評估”,要以數據和證據說話。不是說我想怎麼改造就怎麼來,而是要根據罪犯的類型、心理、行為模式,制定科學幹預措施,並通過評估不斷優化。
在刑法立法擴張、輕罪入刑增多的背景下,我曾提出可以建立刑罰易科制度,探索短期自由刑與罰金刑、罰金刑與公益勞動等社區刑在壹定條件下的相互轉換,以緩解刑罰執行壓力。
比如將叁年有期徒刑作為重罪與輕罪的分界點,壹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微罪的分界點;對初犯且被判處壹年以下(含拘役)的,用罰金刑替代自由刑;對於被判處壹年以上叁年以下的,則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量是否獨立適用罰金刑。
南方周末:這次修訂中提到,監獄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的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這是出於什麼考慮?近期胖東來公開招聘刑釋人員,也有不少反對聲音,你怎麼看?
劉仁文:增加這壹條,是為了回應贰拾屆叁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目前這個制度還沒有真正落實,但中央提出了方向,那我們在法律修訂中就要為未來的制度發展預留空間。
剛剛也提到了近些年我國犯罪結構呈現“輕罪化”的特點,司法實務中嚴重暴力犯罪明顯減少,輕微犯罪占比不斷上升。但令人擔憂的是,與“輕罪化”趨勢相悖的是,現行犯罪記錄制度依然剛性、壹刀切,缺乏對輕罪的區別對待。這使得大量輕微犯罪者因“污點”難以翻身,難以融入社會。
我也注意到,現在社會整體就業形勢緊張,這對監獄勞動改造其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對服刑人員勞動改造時,要側重讓他們學會技能,同時有壹定的勞動報酬積蓄,以便為回歸社會找工作做准備。
還可以考慮設置壹個“回歸緩沖期”。在域外的經驗中,犯人刑滿釋放前,會有壹個過渡階段,比如白天出去找工作,晚上回監獄報到。要幫助他們逐步建立與社會的聯系,甚至可以提前參加招聘會、職業培訓,讓他們帶著技能、證書走出監獄,並且有過渡性的收入支持。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大學要解決學生就業問題,類似於特殊學校的監獄檢驗“學生”是否合格畢業,也要看服刑人員能不能順利回歸社會、找到工作。研究表明,找到工作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路徑。
南方周末:最後,你對這次監獄法修法還有哪些期待?
劉仁文:在法律術語上,我建議把“罪犯”改成“服刑人員”。當前法律語言中仍殘留壹些“敵我”思維的色彩。但在和平時期,大多數罪犯已非敵我矛盾,而且所有罪犯都是依法定罪判刑、依法服刑,使用服刑人員的提法更有利於與國際上保持壹致。此外,建議把《監獄法》改為《監禁刑罰執行法》,以弱化“監獄”的機構標簽,突出“執行”的過程屬性,並兼容刑罰執行體制的未來改革(如行刑社會化探索)。
另外,監獄法僅在附則的壹個條款涉及外籍服刑人員,而非單設專章,是壹大遺憾。有數據顯示,近年來外國人在我國的犯罪案件呈較快的上升趨勢,但我國這方面的管理制度還不夠健全,包括刑法中的驅逐出境制度也長期處於邊緣化。-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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