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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19 | 來源: 南方周末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外籍服刑人員在通信、會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方面的管理,與本國服刑人員存在差異,往往涉及國際法律文書的適用與協調,若處理不當,極易造成消極影響。
2018年施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雖然設立了“移管”壹章,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但並未細化監獄系統在外籍服刑人員移管中的具體操作路徑。因此,建議增設外籍犯管理和移管相關內容,保障壹線監管人員依法履職,填補制度空白。
我壹直認為,中國的法律不應回避中國的問題。過去叁拾年,我們在監獄企業改革方面積累了大量成熟經驗,現已全面完成體制調整,但監獄企業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確,相關崗位設置、人員待遇、激勵機制等長期依賴紅頭文件,可以考慮這次從立法層面上加以完善。
監獄產品由政府或公營機構采購是國際通行的慣例。壹方面為服刑人員提供穩定和可持續的職業技能培訓崗,同時也可以避免監獄產品與社會企業的競爭。建議這次修訂時明確,監獄產品由政府采購來消化,這樣不僅能減輕獄警找項目的壓力,還能減少購銷環節上的腐敗。
總之,目前的《監獄法》修訂草案贰審稿已有巨大進步,但也還有較大的完善空間,30年壹大修不容易,希望在接下來的叁審最後壹個環節,該法還能有更多的亮點。-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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