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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19 | 来源: 风声OPINION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的范围与限制
但有意思的是,《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这条位于该办法的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而非第六章“财产权益”。在“财产权益”一章,该办法甚至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既然没有被列入财产权益一章,而是列入婚姻家庭权益,说明本条的主要用意,除为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外,还旨在借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彼此财产状况的知情了解,来确保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忠诚持守义务。
然而,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本就属于杂糅了道德和法律双重色彩的模糊概念,其范围大致可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和性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的利益等,这种忠诚义务是否要延续至彼此财产状况的完全披露不无疑问。
因为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仅规定,对配偶财产的查询只应用于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若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都可允许夫妻双方随时互查,接受查询的机关也随时有义务为查询者出示查询结果,无疑会导致个人自由和隐私空间在婚姻制度下被无限挤压。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年轻人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和想象,也可能会借法律之名形成对个人自主空间的抑制和束缚。
此外,若婚姻制度要彻底凌驾于个人的自由之上,甚至要通过国家干预和政府监督的方式,做到夫妻双方之间的时时披露和事事透明,这大概率又会成为年轻人新的“恐婚事由”。
故而,对这条的理解、宣传甚至是适用,还是应尽量限制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以及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其目标也不能直接指向借由财产披露来达到婚姻忠诚,而是为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来损害对方的财产利益。
女性参与市场工作背后的家庭维系
要不要允许妻子查询丈夫的财产,甚至要不要允许夫妻之间随时互查,本质上又都关涉因市场/家庭的二分所导致的婚姻关系下的压制和不公。尽管社会观念一再强调“男女在家庭分工上可能各有不同,但贡献却都一样”,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中市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总会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弱势一方也一定会遭遇更多的剥削和困境。
这种困境在面临离婚诉讼时会集中爆发,因为即使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承担了更多家庭贡献的一方的利益,但这种泛化的“家庭贡献”也无法与明确的市场财富获得同等对待。所以,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允许夫妻对配偶的财产充分知情了解,可说是事后补救之外的事先预防。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事先知情就可以有效实现婚姻制度之下的性别正义吗?当进入婚姻就会面临有薪工作和照顾家庭的两难取舍,女性还要进入婚姻吗?再延伸下去,在女性已经开始广泛参与市场工作的前提下,又该如何维系家庭?
美国学者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在《妇女一直在工作》一书中揭露了一个事实:女性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在工作,只是在较长时间内,这种工作非但未被量化和价值化,甚至都未进入法律所讨论的工作权的范畴,宗教观念和社会意识也总通过拔高和“美化”女性作为家庭道德守护者的方式,将女性牢固地束缚在家庭之内。但坚韧的生命力总会使很多女性逐步扩展工作边界,从作为母亲到作为社会管家,女性开始真正进入作为男性传统堡垒的市场。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人类社会的工作模式就是按照养家糊口的父亲和全职在家的母亲量身定做,女性却已和男性一样笃信,工作就是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在女性进入市场领域后,家庭又该如何维系?又有谁来承担照顾老人、病人和小孩的责任?渴望工作的女性会因此选择缩小家庭规模,甚至推迟生育,而有财富支持能力的家庭则是将家务和育儿都外包出去,但这不仅会导致其他形式的剥削发生,也会引发生育率的骤减和家庭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逐渐坍塌。
这些事实都说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伴随女性权利的提升和主体意识的觉醒而消弭,反而以更具张力的方式呈现。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被更多地要求要对原本封闭的家庭关系进行介入和干预。
这种干预,既包含国家和社会对母亲的整体性托举,例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等,也包括允许女性查询配偶财产此类强硬的举措,而其目标又都是尽可能帮助女性超越家庭/市场、生产性/非生产性的二元框架,以及解决家庭责任和市场劳动的内在矛盾。-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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