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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21 | 來源: 深藍財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統計,自2021年相關監管意指導見發布以來,已有13家上市銀行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累計金額近3億元。
然而,過節費屬於員工福利,並非績效薪酬。銀行是否有權追回?
事實上,2022年就曾有銀行要求員工退回2019年“冬至”節日費600元,整改依據為巡查要求。雖有先例,但法律依據仍較模糊。
根據相關法規,若過節費通過工會賬戶以工會經費發放,可不計入工資總額,屬工會福利范疇;若由公司行政賬戶直接發放,未通過工會渠道,則計入工資總額,屬於員工福利的壹部分,發放標准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廣州農商行此次追回的過節費,應屬後者。
據重慶日報,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廖建勳律師指出,要求員工退還過節費,需判斷是否屬於違規發放。實踐中,過節費可能屬於工資性收入、法定福利或非法定福利。
若勞動合同、工資條或規章制度將過節費列為固定“補貼”,並與出勤、績效掛鉤形成常態發放機制,可能被納入工資范疇,屬法定勞動報酬。企業要求退還缺乏法律依據。
對於非法定福利,若發放過程存在程序瑕疵、超標准發放等問題,企業可主張返還,但需考慮兩個關鍵因素:
壹是過錯歸屬。若違規系企業決策失誤所致,員工無過錯,要求全額退款有失公允;
贰是信賴利益。員工基於長期發放慣例形成的合理信賴應受保護,突然要求退還叁年費用,可能違背誠信原則,不利於勞動關系穩定。
特別是金融機構等受特殊監管的主體,若過節費發放超出政策上限,或違反禁止發放規定,或使用違規資金發放,則屬違規福利,員工取得相關款項缺乏合法基礎,可能需要退還。
業績承壓,薪酬兩連降
在要求員工退費的同時,廣州農商行的薪酬體系也備受關注。
據財報,該行員工薪酬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和福利收入構成。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和津補貼,可變薪酬含當期與延期支付的績效薪酬,福利收入則包括社保、公積金、企業年金等。
2024年,該行員工總薪酬40.74億元,同比下降5.53%,連續兩年下降。以期末員工總數13399人計算,人均薪酬約30.16萬元。
同年,該行34位董監高薪酬總額884.5萬元,也同比下降1.16%。其中,董事長蔡建年薪105萬元,副董事長登曉雲101.6萬元,監事會主席王喜桂9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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